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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转让产生纠纷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签发时间 2006-09-06

  东北网鸡西9月6日电 (孙玉华)张某与赵某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一辆汽车卖给赵某,赵某支付了价款。王某不知道赵某与张某的交易,也有意买张的汽车,但是张某说还需要再用3个月该车。2004年6月5日,王某遂与张某订立合同,该车的所有权自当日转移给王某,张某再租用该车3个月,租金若干,双方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2004年9月1日,张某未经王某许可将车转租给李某租期1年。王某得知后无奈,又想把车卖给李某,因李某没有足够现金,2004年10月2日双方约定从当日起李某在二十四个月内分四次支付汽车的价款,付清全部价款前王某保留汽车的所有权。2005年4月6日,李某仍没有支付第一期款项。双方发生纠纷,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就船舶\航空器\车辆等价值较大的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所有权的移转不具有对抗的第三人的效力。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特别生效条件,其实,登记不但不是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是车辆等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要件。车辆的买卖,在当地人未有约定时,完成交付行为的时间,登记仅是所有权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条件。张某和赵某虽然订立和买卖合同,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因此不能对抗第三人王某。张某违约,赵某可以请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 鸡西新闻网
作者: 编辑 郭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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