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鸡西9月7日电 记者(帮国)7月3日,麻山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3月16日下午,麻山区民主乡无业人员周某,流窜至鸡西市鸡冠区文化路菜市场附近,见李某驾驶捷达牌出租车在此路过,于是上前谎称要乘坐出租车到林口县奎山乡办事。李某随即驾车载被告人周某沿201国道向奎山方向行驶。当车行至201国道西麻山加油站附近时,周某让李某停车。车停下后,周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向李某的右肋猛刺一刀,然后用刀逼迫被害人李某交出现金,于是李某被迫交出身上仅有的20元钱,周某嫌钱少不要,强迫李某下车,要抢走出租车。李某见状奋力反抗,终将周某制服,随后向110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且给被害人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