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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签发时间2008-06-19

  东北网鸡西6月19日电 北京市18日对外发布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对节能改造的内容、投资标准及资金来源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今后,个人对自有住宅进行节能改造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北京新出台的办法明确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担。其中5类改造项目可向相关政府部门申报资金。

  城镇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可申请中央财政拨付的既有建筑改造奖励资金;列入北京市或区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改造项目,可向北京市或区县发展改革委申报资金;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可申请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城区四合院和平房的节能改造,按相关规定申报解危排险专项资金;农民自建既有住宅的节能改造项目,可根据相关规定申报奖励资金。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大型公建及普通公共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融资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也可申请中央财政的贴息资金。城镇住宅节能改造项目(城区四合院和平房除外)申请补助资金后的不足部分原则上由业主和原产权单位各负担50%,原产权单位可使用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的售房单位上缴部分,个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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