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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出新规新建民用建筑须配建防空地下室
 签发时间2008-10-15

  东北网鸡西10月15日电 14日,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办法》规定,10层以上(含10层)新楼,要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建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新建民用建筑须配建防空地下室。

  针对目前哈市民用建筑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比例过小;有些单位未按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有些单位和个人擅自损坏或拆除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管护人、使用人责任不清,互相推诿等问题,哈市制定了该《办法》。《办法》规定,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建设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新建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5%建设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等。

  《办法》规定,只有在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建设地下室,建设地区原有人防工程已经饱和等情况下,经哈市人防部门批准,可在缴纳易地建设费后,由人防部门进行易地修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办法》还规定:市属和区、县(市)属公共人防工程由市和区、县(市)人防部门负责;单位建设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各类专用工程、平战结合工程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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