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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惹”祸端
 签发时间 2006-09-01

  东北网鸡西9月1日电 记者(黄利君 王传义)8月9日,滴道区公安分局法制部门审核了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件,违法行为人被行政处罚。

  2006年8月9日,滴道区中暖派出所来了一名30多岁神色恐慌的妇女,她是中暖红旗委居民米某。1999年米某的丈夫因病去逝,她与一个12岁的女儿相依为命,在小井口打工艰难度日。米某来派出所报称:刘某对其多次进行骚扰,使其无法正常生活,请公安机关帮助解决。接警后,中暖派出所民警立即将刘传唤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经查实,今年六月份,经人介绍米某与刘某相识,十余天后,刘提出要与米共同生活,米考虑同刘认识不久,对刘还不是很了解,没有答应刘的要求。后刘又多次向米某提出同居的要求,米觉得刘一个人在小井上班,生活没人照顾。另外,共同生活后刘对米的生活也能有所帮助,于是同意与刘共同生活。不久后,米发现刘不爱上班,好吃懒做,恶习较多,有时还对米某进行殴打,便后悔轻率与刘同居,决定同刘分手。之后,刘三番五次翻墙进入米某家院内,拽门拽窗,大呼小叫,对米某进行骚扰、威胁,严重地干扰了米某母女的正常生活。有时刘某还用同居期间获得的米某家的钥匙非法开门入室。慑于刘某淫威,米忍气吞声,不敢报案,只是把家里的门锁换了。几天后,刘变本加厉,将米家的电线掐断,并把米某家门锁抹上粪便,向其家院内扔石头、瓦块,米某母女俩生活得提心吊胆。8月8日凌晨,刘某又一次跳墙进入米某家,并将米某家已更换的新门锁钥匙偷走,米某担心刘某拿走钥匙后,无休止的胡闹,万般无奈,只得到中暖派出所报案,寻求帮助。

  日前,刘某因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属非法侵入住宅,被滴道区公安分局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这起案件虽已查结,但也留给我们一些思考。一是当事人做事草率,酿成恶果。米某母女遭受的不法侵害,故然令人同情,但米某再次选择婚姻的态度过于轻率,在与刘某不十分了解的情况下,就决定与其同居,致使米某难以摆脱刘某的纠缠,陷入被人欺凌的境地;二是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是:1、米某与刘某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二人的法律意识不强;2、米某受到非法侵害后,由于过于软弱,没有适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另一个角度,也助长了违法行为人的嚣张气焰。

来源 鸡西新闻网
作者: 编辑 于鸿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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