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旅游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优化冬季旅游市场消费环境,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助力我市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对我市旅游行业相关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价格收费政策。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依法诚信经营。
二、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在景区入口、售票处或者售票电子平台显著位置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
三、酒店、宾馆、民宿要严格做好线上线下明码标价工作,价格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进行调整。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对预订客房任意加价销售,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餐饮行业经营者设置标价牌、价目表(册)等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严禁采用“时价”“面议”或违背交易习惯的计价单位等手段,模糊表述标示价格,欺诈消费者,严厉杜绝“阴阳菜单”等价格违法行为。
五、景区收费停车场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在车辆进出口等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等内容。
六、景区周边沿线高速公路服务区、商场、市场、超市等场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严禁“虚构原价”“虚假打折”等价格欺诈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所有旅游行业相关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并持续加大对辖区内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通过12315热线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