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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本是好意载老同学回家,结果发生车祸,该不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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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时间:2025-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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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于某几十年的老同学,这天两个老姐妹相约前往集市购物闲逛,李某的老伴安某前来接两姐妹回家,三人在共同乘车回家的路上意外发生了车祸,车翻了,李某和于某的友谊也“翻车”了,于某一纸诉状将安某告上法庭。“好意同乘”究竟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认定原被告双方系好意同乘关系,被告安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23年2月3日,于某与李某相约前往集市购物,二人碰头后,李某的伴侣安某驱车前来,计划将二人送至目的地。当天上午10时,安某驾驶奇瑞牌小型轿车载着乘车人李某、于某沿国道鹤大公路(G201)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鹤大公路327公里540米处弯道时,安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出鹤大公路,驶入道路南侧农田翻车,翻车过程中,于某从车内被甩出,造成于某受伤。经鸡交警部门认定,安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60天,诊断为腰椎骨折等多出骨折。于某将安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伙食费等费用共计134467.74元。
法院受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双方当事人了解了案件事实。法官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发现双方当事人系“好意同乘”的关系。于某与安某、李某夫妻二人相识,安某不论是主动邀请还是允许于某搭乘其私家车,都是基于善意互助,属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乘客的行为。事故的原因是安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系违反一般安全注意的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且夫妻二人与于某同乘该车辆,安某不存在故意。因此本院认定本案构成“好意同乘”,依法应当减轻安忠福的赔偿责任。据此,对于某的损失,本院判决安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是指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的行为,这种互帮互助、团结友爱的行为应予提倡和鼓励,好意同乘过程中若发生交通事故后完全不考虑这一因素而让机动车使用人一方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有违公平原则。但是,如果驾驶人对事故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则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即使驾驶人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也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一、酒店、大型超市促进经营提供的免费班车;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系以盈利为目的的,不属于“好意同乘”。
二、搭乘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者驾驶员酒后驾驶、为取得驾驶资格等行使风险,受害人坚持搭乘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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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鸡西新闻网 |
作者: |
编辑:穆闻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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