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7日,被告人崔某某从上线“清风”处获取他人电话号码,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引导他人添加上线微信,并以点赞、刷单返利等方式帮助上线人员推广微信号。期间,崔某某又介绍戚某等人从事该“业务”,并从中抽取部分报酬。2021年10月7日至2021年11月3日期间,崔某某多次从上线处获取“报酬”共计人民币41053元(包括其介绍人员应得报酬人民币25652.56元),崔某某个人获利人民币15400.44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推广微信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被告人崔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呈现分工化、链条化特点,一些人员通过拨打电话、推广微信、引流拉人等方式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虽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同样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明知上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推广微信并从中获利,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法官提醒,面对“刷单返利”“点赞推广”等兼职信息,应提高警惕,切勿为获取佣金参与违法活动,避免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