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吴某驾驶小型客车,与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于某等人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于某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因赔偿协商未果,将吴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在保险期内;于某产生医疗费14756.89元,经鉴定为七级伤残,护理期240天、营养期120天,支付鉴定费1510元。
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应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赔偿,仍有不足由侵权人承担。吴某负全责,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伤情参与度抗辩无法律依据,不予准许;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应承担鉴定费、案件受理费。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98000元,商业三者险内赔207579.26元。
法官说法
本案审判精髓在于明确交通事故赔偿顺序: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优先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
受害人对事故无过错时,其自身健康状况不减轻侵权人及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义务,未履行则免责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