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打算生小孩,不料幼儿园领导却说,最近1年生小孩的名额已满,想怀小孩得先“排号”……14日经沟通,杨先生夫妇和学校终于达成一致,妻子2009年可以怀孕生育。杨先生夫妇的烦心事虽已解决,但记者采访中发现,“生小孩排号”已不是一种个别现象,特别是在一些以女性职工为主的单位;一名幼儿园园长称,在年轻女老师比较集中的幼儿园及小学,生育排号属于“潜规则”。这是发生在成都的事情。(据12月16日《山西日报》报道)
这样的新闻看了,不禁莞尔。最近数月盘桓于正追求着的一个女孩所服务的“美业商行”,时常见到一些前来盘发的新娘是腆着肚子,奉子成婚。我戏称之为:这婚,多是“一不小心”就结了的!
且不说正如成都市妇联有关负责人所称:“选择何时生育是个人的权利,单位不得强行干涉。”是人,多是总得成家,总得生育,因之虽然说突然怀孕会对单位的工作安排造成一定的影响,但终究是私域事务;“酝酿”于“八小时”之外,并非单位所应干涉的。纵然并非“强行干涉”,即便而是“友好协商”,也正如有律师郭刚先生所言:“约定女老师生育时间也属违法,当事女老师完全可以不予理睬。”试想设若哪对小两口子,也是“一不小心”,就怀上了,不得不生,非生不可,而有违与单位的有关既成“约定”,难不成单位还能够因“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有违约定”,进而要令“穿起小鞋”?可见有关单位如此举措,“生育排号”所谓“潜规则”,是多么的既无法理,兼无效率可言!
有关单位如此举措,自然是基于“理性经济人”对于自身的利益考量;但是却忘却了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忽略了当“以人为本”。正如郭律师所称:“单位招人时就应做好人力储备”,还当是以未雨绸缪为宜;而非是将自身应尽责任,转嫁于他人,转嫁于职工。职工与单位本是缔结于契约基础之上的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终究不是单位之附庸。职工并不是一具具“工作机器”;而是追求着自由、幸福,崇尚着人格尊严的社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