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获悉,即将提交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中规定,以村民集体决议、村规民约等形式剥夺外来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今后有望在本市被依法予以禁止。
农村妇女婚嫁财产权受保护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提交常委会审议的修订草案修改稿中“财产权益”一章共有6条,其中3条都是专门针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护的专门规定。
在实际中,有部分经济发达农村,采用村规民约或者村民大会讨论等形式,对妇女,特别是外来媳妇的落户权、土地承包权、村集体经济股份分红权予以限制,不许外来媳妇落户,进而不允许她们享受村里的一系列福利待遇。
与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相比,本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中专门新增条款:“村民会议制定或者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事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妇女财产权益。”
修订草案修改稿中,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集体福利和保障、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征收权益分配等方面,都依据“男女平等”的原则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遭受家庭暴力妇女可入民政救助站
根据修订草案修改稿的新增条款,分布在全市各区县的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今后有望成为遭受家庭暴力有家难回妇女的“避风港”。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本市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为遭受家庭暴力不能归家的妇女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会同司法行政、卫生、妇联等有关方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接受庇护的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医疗救治、心理咨询”。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参与对家庭暴力的调解,并可以根据受害妇女的请示出具证明或者提供帮助”,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王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