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强化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厉打击矿山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有效防范违法违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酿成事故,严防因民用爆炸物品挪用、串用、丢失、被盗等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要求,省安委办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黑龙江省矿山企业涉及民用爆炸物品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经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请示省政府同意后,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工作。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2月19日
附件
黑龙江省矿山企业涉及民用爆炸物品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监督,强化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厉打击矿山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有效防范违法违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酿成事故,严防民用爆炸物品挪用、串用、丢失、被盗等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关于印发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的通知》、《煤矿安全规程》、《黑龙江省煤矿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四条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等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储存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和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等非煤矿山企业使用的各类炸药和雷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未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对
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
(二)矿山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三)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未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四)矿山民用爆炸物品承运单位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五)销售、购买矿山民用爆炸物品未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
(六)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防护措施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和黑龙江省《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四条规定》规定要求,未实现专有专用,存在合用或租用,多矿一库行为;
(七)矿山企业爆破作业单位未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人员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八)未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实施爆破作业,未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发放、领取、使用、清退安全管理规定,从事爆破作业人员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九)矿山企业未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査”制度,非法私藏、挪用、串用、私存私留、转卖民用爆炸物品;
(十)矿山企业未执行爆破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检身制度、矿石(煤炭)筛选分拣遗留爆炸物品制度,导致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
(十一)丢失、被盗、被抢未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五条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煤管局)受理矿山企业涉及民用爆炸物品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省煤管局举报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电话:110、0451-53604705
邮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复华三道街50号
邮政编码:150000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或者以书信、传真等方式进行举报。省煤管局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保密。
举报内容必须包括举报人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被举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实情况。
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举报事项、举报事实不清楚、举报人信息不全面的举报信息不予受理。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提供的举报情况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
第七条 110接警后及时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信息书面通报省煤管局,省煤管局接到举报人举报信息或110信息,逐项建档登记,并按照属地、属事原则,将有关举报信息移交相关部门,分类核査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移交省工信厅负责核查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算(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移交省公安厅负责核查处理;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八)项、第(十)项规定涉及非煤矿山企业的,移交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核查处理;涉及煤矿企业的,由省煤管局负责核查处理。
核查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结果以正式文件通报省煤管局。
第八条 核査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九条 省煤管局按照以下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举报奖励金额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涉及犯罪的,给予实名举报人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按举报受理的先后次序,给予最先举报的有功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按举报受理的先后次序,给予最先举报的有功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ー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二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由省财政厅下达省煤管局的“2150607煤炭安全”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煤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