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要求与禁止行为
1.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2.鸡西市行政区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2024年1月31日《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和破坏野生动物生存条件的行为。
3.禁止乱捕滥猎、滥食和非法经营、利用、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生长、活动和栖息区域的生态环境以及候鸟迁飞通道和集中越冬地区域的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4.禁止网络交易、直播、短视频、社交等线上平台和农贸市场、花鸟市场、宾馆饭店、展演单位等线下非法收购、饲养、出售、利用、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猎套、猎夹、猎枪、电子诱捕、弹弓、猎网等猎捕工具的交易服务。
5.禁止通过微博、微信、视频网站、直播平台等网络平台发布直播和传播、转发违法猎捕、杀害、吃食、加工、虐待和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
二、特殊情况处理
如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活动确需繁育野生动物,需向林草主管部门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备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违法后果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在禁猎区或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四、监督举报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对发现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报警110。鸡西市林草局:0467-2368162(工作日)、13394673311(全天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