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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抚养之责不可弃,未成年权益不容侵
 签发时间2026-04-24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非婚生子女。原告自幼由父亲及祖父母实际照料抚养,其生母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后原告父亲不幸离世,原告生母仍拒不承担抚养责任、拒绝给付生活所需费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在法定监护人代理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生母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其成年。

  法院审理

  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审理查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依法负有法定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权利。本案中被告作为原告生母,其抚养义务不因未缔结婚姻关系、未共同生活而消除,理应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自2026年2月起,每月25日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一)履职尽责,法定义务不容推诿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具有强制性、人身专属性,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存续与否、是否共同生活等因素影响,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免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依法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二)厘清认知,错误观念必须纠正

  当前,部分群众存在“非婚生子女无需抚养”“未共同生活即可免责”等错误法律认知,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此类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更触犯法律规定,直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强化执行,合法权益坚决维护

  生效法律文书具备强制执行力,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若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切实维护未成年人正常生活、成长的合法权益。

来源:鸡西新闻网
作者: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鸡冠区人民法院 编辑:穆闻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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