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苗某诉辽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法院判决向申请执行人苗某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51 000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苗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
法院查询该公司名下账户无足额存款,且存在转移部分设备的嫌疑,明显具备履行能力却恶意逃避执行。依法对该企业采取强制措施,将建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步公示企业信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其乘坐飞机、高铁一等座,入住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因信记录导致建材公司招投标资格受限、银行贷款被拒、合作客户解约,经营全面受阻,面临停产危机。在法律高压惩戒与严重后果面前,李某主动联系家属及公司股东,多方筹措资金,一次性将51 000元执行款全额缴至法院账户,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这是不可触碰的法律底线。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对其采取罚款、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可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切勿抱有“企业债务与个人无关”“转移财产就能赖账”的侥幸心理。企业失信,法定代表人难辞其咎,个人权益与企业信用深度绑定,一旦触碰法律红线,终将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