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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早产奶"恢复销售
 签发时间 2005-07-12

  东北网鸡西7月12日电 “目前被查封的900箱酸牛奶已经恢复销售”。昨天下午,三鹿集团在京公布了三鹿对“早产奶”事件的内部调查结果。三鹿集团承认公司在管理上有漏洞,但三鹿酸牛奶的标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不存在提前标注或伪造生产日期问题”。

  三鹿集团副董事长蔡树维说,经过公司调查发现,近期三鹿酸牛奶在天津、衡水、沧州市场销售出现断货现象,销售部与仓库个别人员为减少物流的时间,擅自将7月4日下线的并正在检测过程中的产品提前出厂。

  农业部乳品检测中心主任介绍,产品下线之后的检验日期因商家而异,但一般在二至三天。

  令记者不解的是,既然乳制品企业一方面在生产日期的标注上要很“麻烦”地考虑检测时间,一方面又屡屡在生产日期标注上和执法部门“有冲突”,为什么就不能改变标注程序,将生产日期的标注改在产品检测完之后呢?为什么非要在检测之前先标上?对此,蔡树维表示“这种标注方式是行业惯例”。(京报网作者杨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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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质疑:“早产奶”又在挥舞“挡箭牌”

   生产企业:法规释义明确“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

  业内人士:牛奶保鲜期短,将出厂日期标注为生产日期,可能误导消费者

  昨天下午,河北三鹿集团的企业高层进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承认有部分产品未经检验合格流入市场,特来向消费者道歉。

  但三鹿否认,被天津技监部门查获的酸牛奶是“早产奶”,并发表了“近900箱酸牛奶提前出厂”的声明。记者了解到,三鹿生产的“酸牛奶”、奶粉等商品在北京市场有销售。

  -三鹿回应早产说法:待检产品被私自出库,并非故意提前标注

  据天津媒体报道,今年7月5日下午,天津河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一库房内发现,“三鹿原味酸牛奶”生产日期赫然是2005年7月6日。拆开包装箱后,里面一千克袋装原味酸牛奶的生产日期也是6日。执法人员在司机提供的发货凭证上确定这批酸牛奶是在本月4日发出的。质监执法人员指出,从现场检查情况来看,这批“三鹿酸牛奶”已经涉嫌伪造生产日期。

  三鹿集团副总经理蔡树维昨天表示,他们公司的调查结果是:由于近期三鹿酸牛奶在天津等地出现断货现象,销售部与仓库管理个别人员违反公司产品出厂管理规定,将7月4日下线的并正在检测过程中的产品提前出厂。同时,销售人员与代理商约定产品先送到代理商仓库,等待检测结果出来确认合格后,代理商方可将该批次产品于7月6日上市销售,否则不准上市。后来经过检测,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三鹿表示,公司已对销售部、仓库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主管厂长被扣发20%的年薪。同时蔡树维也对此表示歉意,并郑重承诺:今后,一定严格落实产品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会发生类似事件。

  -有专家质疑:生产日期到底应以哪个为准?

  刚刚发生的三鹿事件与上个月在杭州被查的光明“早产奶”事件如出一辙。唯一不同的是,三鹿这批“早产奶”在流通领域被发现,而光明“早产奶”被堵在了工厂仓库里。确定这部分奶制品到底是不是“早产”,关键问题在于,对“生产日期”这个概念如何理解?究竟是产品下线即应标注生产日期,还是检验合格才能标注呢?

  此次三鹿集团拿出的证据就是《产品质量法》释义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释义,“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它是产品的产出日期”。以及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关于确定乳制品生产日期的函》:“据此,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炼乳等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将罐装、封口、冷却降温后,以及需要继续发酵的时间(指发酵乳)和检验时间计算在内。”三鹿认为,该批产品2005年7月4日下线,标注生产日期为2005年7月6日,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去年,伊利在解释早产奶事件时,也拿出了这个文件作为说明自己是无辜的证据。

  中国奶业协会理事王丁棉不赞同这个观点,他告诉记者,对《产品质量法》释义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来进行解释,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只是一个行业协会,不是立法和执法机构,从法律的角度看,该释义函不具备法律效力;该具体细节化的东西都没有,譬如检验、发酵的具体时间为多少,都应当有明确界定。王丁棉表示,就他个人来看,这是一封措辞非常“含糊”的函,只是为企业违规找一个“挡箭牌”罢了。

  还有业内人士认为,牛奶是保鲜期很短的产品,将出厂日期标注为生产日期,有可能误导消费者。

  -新闻链接

  -2005年6月9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检查时发现,光明乳业(行情点评资讯)杭州生产基地车间内几百箱特浓奶居然标着“生产日期6月11日”,早产了3天。浙江省质监局表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外包装标识标注不规范问题,将会追查到底。

  -2004年11月22日,北京市质监局发布公告称,“伊利”牌袋装酸奶提前两天标注生产日期。伊利解释,按照“行业标准”酸奶可以提前两天标注生产日期,市质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超前标注生产日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质监局认定其违法。(北京青年报)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于鸿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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