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鸡西4月24日电 超速行驶被称之为道路交通的第一杀手,其危害远远超过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由于超速行驶的严重危害性,世界各国都立法严禁超速行驶,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努力控制超速行驶,并对其施以重罚,以期减少因超速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都对超速行驶制定了限制性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但是,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许多地方配套法规至今没有及时出台,对超速行驶等一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无法对其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致使超速行驶违法现象十分突出,直接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一、我国目前超速行驶违法行为的现状
当今世界,不论是在高度汽车化的发达国家,还是以混合交通为主要特征的发展中国家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都是普遍存在的也是世界各国交通警察过去、现在和将来都要面临的执法内容。
2004年,我国因违法超速行驶导致死亡人数达到了18410人,占本年度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17.2%,比上年增加6303人,上升65.8%。在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55起特大事故中,有19起因违法超速行驶造成的,占本年度特大事故总数的34.5%。超速行驶每年至少造成30%的交通事故和人员死亡。从1994年以来,驾驶人违法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每年都在1万人左右,超速行驶十年间共夺走11万人的生命。因此,查处超速行驶违法行为,一直是交警路面执法的重点任务。全各地公安交管部门都在不断加大警力投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科技装备应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遏制违法超速行驶。但是,由于车辆行驶流动性强,并受警力不足和科技管控手段不力的影响,加之驾驶人受经济利益驱使,见警即慢,无警飞车的知法违法行为,治理效果始终不佳致使超速行驶引发的交通事故频发。为此,公安交管部门必须加大管控力度,进一步采取严格有效的治理对策。
二、治理对策
(一) 引进外国成功经验抑制违法超速
欧盟从1992年开始,先后出台了三部有关汽车站安装限速器的法规,力图通过技术手段,从车辆源头上对营运客、货车辆实施强制限速,最大限度减少驾驶人超速行驶的可能性。欧盟又于2003年5月发布了《欧盟道路安全行动计划》,该报告指出,在过去的30年中,欧盟各成员国的交通总量增加了3倍,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下降了50%。可见,机动车强制限速对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作用。目前,在我国实行限速器抑制超速行驶,必须得有政府行为做保障,由国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汽车强制限速政策,否则很难在全国施行。而一旦实现在机动车强制限速后,也就实现了机动车源头治理与路面执法并重的管理模式,就可以形成驾驶人在主观上不敢超速,在客观上不能超速的局面。对超速行驶违法行为的有效抑制不但可以改变交通事故急剧上升的势头,而且还可以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良性发展。
(二) 调动社会积极因素控制违法超速
首先,公安交管部门要把住路面行车秩序整治关,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增设限速标志、减速设施、测速、监控等措施,加强路面查纠巡逻管控,坚决把超速行驶违法行为控制在萌芽之中,其次,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在政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新机制的统一安排指导下,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整体合力。按照抓违法超速,降特大事故;抓重点行业和单位,压上升势头;抓危险路段和薄弱环节,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思路,精心安排,认真负责。第三,社会各界都要认真负责地管好自己的车,管好自己的人,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和遵章守法教育预防事故的心理素质教育,不断提高驾驶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特别是公安交管部门要坚持每年对营运客观存在、货车辆驾驶人进行培训考核,着力解决综合素质不高、法制观念不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和交通违法行为严重等问题。
(三) 利用科技手段遏制违法超速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社会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也为科技在交通领域的应用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可能,科技强警已成为必然。公安交管部门也一定能够在国家财力的大力支持下,积极为改进装备、改善民警的执法条件、发展道路交通科技事业、发挥科技手段在遏制超速行驶违法行为中的作用,作出不懈努力。当前,要认真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要解决各级领导的认识问题。各级领导应当认识到交通事故灾难的实质,下决心将灾难预防和处置工作提升为国家意志,建立国家“预防灾难体系”,利用政府的行政手段和影响力,督导各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加强全民责任;加强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重视道路交通科学管理与投入。
第二、要解决智能交通系统智能交通建设发展问题。许多地方投资兴建了交通指挥自动化系统,实现了执勤直观监控,使组织勤务工作更加严密,检查勤务快速高效。同时,通过电子监控系统可以随时掌握城市街路、公路及各卡口的行车秩序信息,监控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及时发出处置指令,防患于未然。通过电子警察拍摄系统,有利于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处罚。对破获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可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要解决源头管理问题。首先,要大力加强对驾驶员队伍的教育整顿,好驾驶人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形成不超速、不违法的主动意识和行为规范。其次,在强制出来之前,应该试用国内已经研制开发的“汽车行驶记录仪”装置,积极进行推广。再次各地方应该抓紧出对台配套法规,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