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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时间:
200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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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鸡西5月29日电 记者(解广军)日前,记者获悉,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北京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该《条例(草案)》规定:“今后,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等十类行为被明令禁止。”
《北京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中被禁止的十类信访行为是:
一.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的;
三.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五.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歪曲、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九.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或者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十.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草案》规定,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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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鸡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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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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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郭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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