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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时间:
200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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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鸡西12月7日电 近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我市开始对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及黑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鸡西市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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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鸡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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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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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于鸿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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