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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时间:
200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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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鸡西3月1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2月2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为此,3月16日,我市举行专题讲座,市检察院主要领导就“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具体讲解。
副市长王广跃主持讲座并讲话。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有关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条款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为司法机关及时有效惩治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仍然面临许多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实践中因有关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而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为此,“两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该《解释》。《解释》共十二条,主要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有关内容作了解释和规定,并对当前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解释》的制定和实施顺应了社会发展要求,将适应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有利于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活动,对规范矿山安全生产秩序,保障矿山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王广跃就学习和运用“两高”《解释》,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出要求。他说,要结合我市两起事故深入学习领会“两高”司法解释,以促进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质量;要通过学习“两高”司法解释,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坚决为党和人民把好安全这道关;要通过学习“两高”司法解释,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坚决从严依法治矿,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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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鸡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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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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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于鸿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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