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董存瑞英雄事迹见证人、其生前战友肖泽泉、宋兆田、程抟九委托网友文存,在网上发表了建议制定《中华英杰保护法》的帖子,希望以此法来保护包括革命英烈在内的五类中华英杰的名誉。
《中华英杰保护法》将中华英杰分为5大类:历史英杰、民族英雄、革命领袖、革命英烈和英雄模范,孔子、岳飞、孙中山、雷锋、方志敏、张思德等人都在保护之列。
对此,北京市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凤鸣认为,英雄不是一般人,他们是党和政府通过一定的程序确定的活在全国人民心中的特殊的人,他们承载着一种价值观,是国家和民族的精神支柱。
“自然人的名誉权受损害,受害者只是其本人及近亲属;而英雄名誉遭损害,受害的是国家和广大人民,且影响后人贻害无穷。”王凤鸣认为,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个人名誉权受损害,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要求经济赔偿,同时这也是对侵权者的惩罚;英雄名誉受损应当如何赔偿,那些故意损害英雄名誉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受到怎样的惩罚,仅仅是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是不够的。因为他们伤害的不是英雄个人,而是伤了整个国家和民族的自尊,伤害了崇敬热爱英雄的民众的心。
据悉,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关于英雄名誉保护的明确规定,可以依据的只有规定自然人名誉权的《民法通则》和规定死者名誉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意见》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教研室主任许冰梅副教授认为,《意见》对死者名誉的保护取决于死者有没有近亲属,以此标准来判定死者名誉是否能够得到保护就会造成保护上的不平等。同样是死者,没有近亲属就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而英雄很多是在革命战争年代牺牲的,他们的近亲属好多都上了年纪,随着时间的流逝会渐渐不在人世了,到那时这些英雄的名誉受到损害就没有人可以主张了。
在呼吁制定《中华英杰保护法》一文中,几位老军人也指出,如果为雷锋维权,那就找不到维权者,因为雷锋是孤儿,没有“近亲属”。
就目前立法不足的问题,许冰梅建议说,可以由国家有关机关作为英雄利害关系人,对侵犯英雄名誉的行为提起类似于公益诉讼的诉讼。由于民政机关是负责英烈相关工作的部门,也可以承担此责。
不过也有相关法学专家认为,并没有必要单独制定一部就英雄名誉进行保护的法律,不能因为社会上出现一个新问题就去制定一部新法律,我们需要寻求其他更有效的解决手段。
“我们可以在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加入对英雄名誉等进行保护的条款。”许冰梅副教授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