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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时间:
200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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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鸡西11月1日电 记者在10月29日召开的鸡西市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动员会议上获悉,作为国务院确定的全国首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79个试点城市之一,鸡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于11月1日启动实施,届时,鸡西市城镇居民人人可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为解决城镇非从业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鸡西市积极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问题。这对于我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悉,鸡西市此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为:本市市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各类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筹资方式是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即:学生儿童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家庭承担30元,政府补助60元;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家庭承担15元,政府补助75元。其他城镇居民为每人每年190元。其中家庭承担130元,政府补助60元;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特困居民家庭承担38元,政府补助152元。在校学生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持相关证件,由学校统一到本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缴费的次月至次年的9月30日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城镇居民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携带相关证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部门,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住院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此外,学生儿童享受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待遇,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8万元。门诊大病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今年底前参保的城镇居民,以后连续缴费每满5年,住院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在2万元基础上再上调1万元,最高不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据鸡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介绍,这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机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起定型、稳定、可持续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体目标是,从今年11月1日启动到年底前,实现全市44.7万应参保人参保率达到50%以上;2008年应参保人参保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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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鸡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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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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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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