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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时间:
200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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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鸡西5月30日电 28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获悉,《黑龙江省行政奖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今起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登录(www.hljfz.gov.cn)网址,就《办法》提出宝贵意见。
为了规范行政奖励工作,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教育和导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办法》要求,行政奖励应当坚持严格设奖,按绩行奖,公开、公平、公正,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拟定行政奖励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受奖励个人享受相应待遇外,行政奖励不与待遇挂钩。
《办法》规定,在应对突发事件、重大的抢险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需要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都可以以省政府的名义进行奖励。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给予5000元的奖金;省人民政府给予其他奖励的,给予不超过2500元的奖金。系统奖励的获奖者,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奖金。省级专项奖励的获奖者,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奖金。给予公务员嘉奖或记功奖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确定的标准执行。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奖励评选。
《办法》要求,获奖集体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撤销其奖励;撤销奖励后,奖励机关应当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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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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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伟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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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谢添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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