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鸡西6月20日电 整体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答记者问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国务院发布这个《决定》,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2003年以来,国务院一直把依法行政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来抓。对推进依法行政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安排和部署,各地区、各部门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总体上看,依法行政取得了明显进展和显著成效。同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展还不平衡,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
市县两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市县政府作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市县政府处理和化解。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既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显现出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对市县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因此,无论是解决当前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都迫切需要由国务院发布一个决定,专门就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问题作出部署和安排。
问:起草《决定》遵循了什么总体思路?
答:一是,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必须结合市县政府工作的特点,针对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决定》从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加强组织领导等八个方面作了规定。
二是,提出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各项任务和措施,既要有指导性,又要有可操作性。《决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市县政府应该做到而且能够做到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市县政府应该做到但一时难以做到的工作,也作出相应部署,鼓励市县政府积极探索。
三是,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既要充分发挥市县政府自身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又要强化省级政府的责任。我国行政层级领导的特点,决定了省级政府在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因此,《决定》不仅对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规定了任务和措施,而且对省级政府组织领导、督促指导的职责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问:《决定》在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强化培训考核。《决定》要求,要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集中培训制度,使领导干部养成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习惯;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问:《决定》在行政决策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是做好政府各项工作的前提。只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行政决策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才能提高决策质量。《决定》提出,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后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依法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同时,为了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规范听证活动,提高听证的实效性和公信力,《决定》在扩大听证范围、科学合理遴选听证代表、建立听证前告知制度、规范听证程序、明确听证效力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问:《决定》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市县政府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为了切实解决当前市县政府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方面存在的问题,《决定》规定,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问:《决定》在规范行政执法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为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在市县得到全面正确实施,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决定》要求,要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裁量标准,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同时,针对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行政执法与利益挂钩现象,《决定》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问:《决定》在行政监督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是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滥用,预防和制止腐败的重要手段。《决定》规定,市县政府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的同时,更加重视和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应诉工作;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问:《决定》在社会自治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是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和重要内容。《决定》规定,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弘扬法治精神,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问:贯彻实施好这个《决定》,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为了加强对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领导,确保《决定》得到有效执行,省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领导责任,支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解决困难,同时要加强对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市县政府要强化责任意识,狠抓落实,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定期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加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其他行政机关也要按照《决定》的有关要求,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责任,保证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加快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