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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时间:
200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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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鸡西7月15日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14日公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
国家发展改革委14日公告说,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价格法》正式提出建立听证会制度。依据《价格法》的规定,原国家计委颁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价格听证制度的实施,对规范政府价格决策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由于价格听证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价格听证办法。自2006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始着手研究修改原听证办法。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物价部门和专家研讨会基础上,形成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修改稿。现通过互联网予以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欢迎各有关团体、机构、单位和个人踊跃参与建言献策。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08年7月23日。
有关办法在第五条规定,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明确,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按照报名顺序或者随机选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
第 十九条要求,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规定,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名单、联系方式,听证人名单。
第二十八条则要求,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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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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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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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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