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政策
(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向重点建设项目和煤化工产业园区项目倾斜。
(二)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最低限价标准缴纳。
(三)工业用地可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一次全额缴纳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或分年缴纳。
二、财税金融政策
(四)新建的中省级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石油、石化、电力、有色金属四部门企业实现的增值税,省留成部分与市县5∶5分成;改扩建的中省级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石油、石化、电力、有色金属四部门企业实现的增值税,以上年为基数,超基数增收部分实行省与市县5∶5分成。
(五)开发利用煤化工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土地,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除上缴中央30%部分外,省级所得70%部分全部返还当地财政,按国家政策规定用途使用。
(六)对从省外、国外引进并建成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1亿元的项目(煤炭开采项目除外),由省级财政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对引进项目的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支持地处东部煤电化基地外其他市县的招商引资项目在基地内注册登记,实现的地方级税收可由原引进项目的市县与税收缴库所在地双方分成。省级财政依据双方政府签署的协议和企业税收实际入库数进行结算。
(八)充分发挥政策性信贷资金支持作用,我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贷款向东部煤电化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倾斜。
(九)鼓励金融机构在东部煤电化基地设立分支机构或金融服务部,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项目提供快捷便利的信贷、结算等金融服务。
(十)省级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要对符合信贷担保条件的企业优先给予担保支持;省政策性担保机构对东部煤电化基地内各市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实施再担保,增强其信贷担保能力。
(十一)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债券发行条件的企业,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积极向国家申报发行企业债券,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三、资源开发与保护政策
(十二)做好全省煤炭资源调查工作,加大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和省级矿补费投入。积极争取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增强东部煤电化基地煤炭资源保障能力。
(十三)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实行煤炭资源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化转让,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市场发现机制,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
(十四)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优先取得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办理探矿权、采矿权涉及到林区、垦区时,由政府主管部门帮助协调。
(十五)加强对煤炭资源的规划管理,实现由粗放开发型管理向科学合理开发、保护节约型管理的转变,对焦煤等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
四、科技与人才政策
(十六)支持煤电化基地企业与中省直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创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产业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和中试基地。
(十七)携带科技成果、专利进入园区创办企业、实施产业化的单位和个人,可优先获得省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支持;需要对成果进一步研发的,可优先获得省科技攻关计划的支持。
(十八)经认定为国有独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制时,经出资人认可,可将前3年国有净资产增值中(不包括房地产增值部分)不高于35%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十九)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可以期股、期权或技术分红等形式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技术分红享受者可将技术分红作为出资,按照规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权,并依法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二十)单位职务科研成果以股权投入方式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7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至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
(二十一)注重人才培养,将煤炭行业有关专业纳入技能紧缺性人才培养、培训计划。通过设立煤炭专业奖学金、减免学费等措施,鼓励学生报考煤炭专业,引导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煤炭行业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对企业选派专门人才到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跨国公司培训深造单独给予资助。
(二十二)完善人才服务机制,建立东部煤电化基地人才服务中心。开辟人才绿色通道,实行积极的人才引进政策,构建煤炭、电力、煤化工人才聚集区。设立基地人才资源信息库和网络视频人才招聘专区,为各类人才提供人事代理等社会化公共服务。围绕重点项目,组建创新人才团队。对引进的人才在政府资助的科研启动经费原额度基础上增加30%。
(二十三)在省留学回国人员科技项目资助资金中划出10%,资助进入东部煤电化基地创业的留学人员。
(二十四)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东部煤电化基地内创办科技企业或工作,经批准3年内可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自愿离开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到东部煤电化基地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员,可按《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2004年第8号令)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高校在校生到煤电化基地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经批准可保留学籍3年。
五、投资服务政策
(二十五)市级政府对允许类和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享有省级审批权限。除按国家规定必须由国家核准和由省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外,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律由市级核准或备案。
(二十六)对重点建设项目和煤化工产业园区内新建、扩建项目属于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企业自愿原则,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免收企业各类学会、协会会费。
(二十七)对重点建设项目和煤化工产业园区内项目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全面推行“六项制度”,提供全程跟踪式服务,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代办式服务。
为加快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东部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在牡丹江、佳木斯、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等东部煤电化基地内的煤炭、电力、煤化工等重点建设项目及进入煤化工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