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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时间:
2008-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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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鸡西10月6日电 又一个十一黄金周过去,许多家长高高兴兴带着孩子外出旅游,却往往在儿童减免票问题上带回一大堆困惑。为什么同样一个孩子,在不同的旅游景点、乘坐不同的交通工具时受到的减免票待遇却完全不同?有的是减免标准不一,有的干脆没有减免。(据昨日《成都商报》)
其实,我国现有的儿童减免票标准已沿用10多年,铁路标准是:1.1米以下免票;1.1米到1.4米半票,1.4米以上全票;城市公交的标准与铁路基本相同。至于影剧院、博物馆、公园、文化遗产等,就五花八门了。
随着儿童营养和医疗状况的迅速提高,近些年来,我国儿童平均身高长了十几厘米,7岁孩子身高超过1.4米的已非常普遍。上述身高标准已经使相当多儿童的减免票福利名存实亡。世易时移,变法宜矣。作为民生福利的一个内容,儿童减免票制度也应该与时俱进,使所有的儿童真正享受到其应有的福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的定义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而减免票制度是专门针对“儿童”而不是针对“身高”的一项规定,因此,应该以儿童的年龄为界,凡18周岁以下的都有权享受(北京交通实行学生卡待遇也是一种方式,但还应扩大到公园等方面)。
问题还在于,儿童福利的真正责任人在政府,如何协调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是真正的难题。在计划经济时代,所有的企业都是国企,政府应该承担的福利责任直接转嫁到企业身上,不存在任何理论和现实难题。市场经济时代,如果政府再把社会福利责任转嫁到企业尤其是私有企业身上,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就都存在挑战。
对此,我们应该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对于国有垄断性铁路、国有民航、国有轮船、公交,博物馆、公园、历史遗迹、文化遗产等公共资源,直接由相关经营主体提供儿童优惠政策天经地义,有关部门只需一纸文件、一个标准通知执行即可。对于其他私人企业,则不做硬性规定,把企业的自主权还给他们。
鉴于把私企的经营自主权完全还给企业,不再硬性规定他们承担部分儿童福利责任,有可能导致现有部分儿童福利的损失,国家有关部门应该采取“堤外损失堤内补”的方式,对儿童福利进行补偿,补偿办法是,根据国际惯例和相关国际法要求,着重在儿童营养、衣着和住房方面提供直接的经济援助和支持。
很多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的香港、台湾等地),对儿童都提供直接的奶粉费、衣装费等方面的支持,据悉香港儿童每年相关福利可达上万元。这种做法,也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一致。该公约特别强调缔约国在营养、衣着和住房方面为儿童提供物质援助和资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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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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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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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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