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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时间:
200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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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鸡西10月9日电 昨日,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发出提醒称:在员工担任企业工会主席任期内,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合同期满,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李小姐2005年进入本市一家外企任文秘,与企业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2007年4月,企业工会改选,由于李小姐平时与群众关系好,所以被选举为工会非专职主席,任期5年。
今年3月底,企业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小李合同期满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
而李小姐认为,自己尚在工会主席任职期间,企业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经过多次与企业交涉未果,李小姐申请仲裁,要求劳动仲裁委撤销企业与其终止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经审查,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企业不得与小李终止劳动关系,应恢复劳动关系,继续与小李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相关规定,李小姐虽然劳动合同期满,但任职期限未满,企业应当顺延其劳动合同至任职期满。企业应该与小李恢复劳动关系,继续与小李履行劳动合同至任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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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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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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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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