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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时间:
200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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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鸡西10月31日电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批复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时表示,虚拟货币转让所得收入需缴纳个税。
税务总局表示,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税务总局表示,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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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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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宇、李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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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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