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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时间:
200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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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鸡西11月10日电 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部门获悉,近日,哈市出台规范劳动用工新条例,从09年3月起,用人单位录用求职者需在30日内向所在区、县(市)劳动部门备案,建筑施工等流动性较强的用人单位要建立用工档案,并在每月5日前向劳动部门上报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招聘时,必须提供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招用人员简章内要注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劳动报酬等内容。
劳动部门规定,建筑施工等流动性较强的用人单位要建立用工人员劳务档案,保存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并在每月5日前向劳动行政部门上报本单位的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用人单位还需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未办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需比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被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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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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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松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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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谢添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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