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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时间:
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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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鸡西11月15日电 14日,记者在黑龙江省粮食局获悉,为了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掌握调控粮源,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储备大豆收购计划的通知》、《关于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稻谷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下达国家临时储存玉米收购计划的通知》,给我省下达中央储备大豆收购计划100万吨、国家临时存储稻谷收购计划240万吨、国家临时储存玉米收购计划130万吨。近日,全省各项政策性粮食收购已陆续启动。
据了解,黑龙江省粮食局强化有关部门责任,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工作协调,共同做好政策性粮食收购和协助后期管理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履行粮食收购监督检查职能,依法开展对政策性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收购政策得到落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国家利益。同时要与中储粮直属单位密切配合,督促指导当地承担政策性粮食收购业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政策性粮食收购和库存管理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政策,提供优质服务,为国家收好粮、储好粮,确保收购的粮食数量真实、质价相符,确保烘干的粮食质量达标、储存安全,确保收购期间生产和资金安全。
中储粮直属单位作为执行政策性粮食收购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收储工作,要对承担政策性粮食收购指定库点、实际收储库点的政策执行、收购数量、质量和库存管理负总责,中储粮直属单位(承贷主体)的法人代表为监管第一责任人,实际收储单位法人代表为管理第一责任人,按收购计划组织好收购工作;各级农发行负责向政策性粮食贷款主体及时足额提供粮食收购资金,做好资金划拨工作,保证收购需要,并监督各委托收储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各级发改委要及时掌握国家各项粮食收购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各级农业部门要掌握好农民余粮销售情况,及时反映农民对政策性粮食收购的意见和要求。
各实际收储单位要按照计划收购数量、质量和质价政策的要求,公开挂牌收购,不得压等压价,不得打白条,不得刁难勒卡农民,损害农民利益;也不得抬等抬价,损害国家利益。同时,要严把收购数量、质量关,确保入库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严禁以次充好、以陈顶新等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和纠正收购“转圈粮”。要对收购资金、收购费用等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在政策性粮食收购期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展联合检查,加强对粮食购销活动的依法监管,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对农民反映的相关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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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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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邵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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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谢添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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