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东省检察院公布关于帮助企业解困的“十条意见”。要求检察院不准随意冻结企业账号、不准随意查封企业账册、不准堵塞企业流通渠道、不准随意发表影响企业声誉的报道。对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
作为执法部门,本就该对法律心存敬畏感,这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慎用法律。在全国企业遭遇金融危机风暴的今天,执法部门在打击犯罪时谨慎使用法律手段是好事,因为这涉及到很多人的人身自由、政治生涯乃至财产生命。一旦法律稍有疏忽,即便以后给予相应补偿,也可能导致一个人的人生信仰突变,甚至改变一生的人生轨迹,危害性极大。
现在,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快速蔓延和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的影响,我国公安系统在打击经济犯罪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上压力颇大,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事实,对于广东省检察院此次“老总涉嫌一般犯罪可不拘捕”的“初衷”似乎也能自圆其说:执法不当会给企业造成影响,使企业的生产经营雪上加霜,在金融风暴的当下,对国民经济不置可否地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法律的实施考量的应是条款、程序本身的合法性,本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执法对象是不是企业老总又何关系?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权应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同时《刑诉法》第60条又对逮捕措施的使用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该说,是否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主要是看其是否法律规定的三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其他。
对不适合逮捕的人给予逮捕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对符合逮捕条件的人视而不见,无疑也是一种违法。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逮捕与否的衡量标准已经明确界定了,谁一旦触犯,执法机关就有权利也有义务将其绳之以法。如果仅仅因为他们是企业高管的身份而听之任之,那就不是慎用法律,而是滥用法律了。而且,“一般犯罪”是什么概念,又由谁来界定这样的标准。最后别将法治变成人治啊,那还不如干脆趁早给那些企业老总发个“免死牌”算了。
用“金融风暴”来“保护”企业老总,不仅是在人为制造不公平,更不可避免使得那些人心存侥幸。而问题的关键更在于,法律永远都不该量体裁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