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今后公交行业内部将推行“委屈奖”,对发生争执时,能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司机进行经济奖励。(2009年1月14日《法制日报》)
消息一经传出,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对公交司机是否应设立“委屈奖”一事,各执一词,议论纷纷。我的看法是,设“委屈奖”不适宜,撇开难操作、难考核,乱花纳税人的钱不说,至少有三大错。
一错,违背了法理精神。任何一个规章的制定,不能与有关法律精神相左,而“委屈奖”明显违背了《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交司机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他的人格和名誉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其尊严不容任何非法侵犯。要求司机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不仅漠视了司机的人格尊严,实际上变相纵容了某些乘客的无理行为,对城市文明建设有百害而无一利。
二错,违背了“人本”理念。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司机是工交行业的主人,是企业发展和兴旺之本。司机是人而不是毫无知觉之物,他们有感情、有尊严、有家庭,决不是别人的“出气筒”,怎能可以让人任意凌辱?遗憾的是,公司领导为了“息事宁人”,居然把奖金看得比人格还重要。这种“见钱不见人”的管理模式,这种把职工仅仅当作“赚钱工具”的企业,真能让司机“心理平衡”,真能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错,违背了奖励原则。奖励是对良好德行的褒扬,目的是为了激励先进,弘扬正气。百行德为先。面对个别乘客的“缺德”行为,司机却逆来顺受,或者扮演“乡愿”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还能得到经济奖励,这岂不在鼓励人们犯“自由主义”?古话说得好:“赏不可虚施,罚不可妄加”,“褒贬赏罚,宜允其实”,否则,就达不到劝善禁非的目的。假如遇到一位醉汉或者痞子,他们的胡作非为已经威胁到乘客的安全,作为司机能袖手旁观、不加以及时、有效而灵活的制止吗?提倡“和为贵”并不错,而且非常必要,但不等于连必要的、适当的、和风细雨式的批评斗争也不要了。如果人人都当起了“看客”,“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公益精神还能构建得起来吗?
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公司形象”,需要一种自律意识和主动精神。这种服务应该“热情、主动、周到”,而不是相反。这种主动精神与“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完全是两码事。如果我们的司机能够真正做到“热情、主动、周到”这六个字,不仅能出“公司形象”,即使有个别乘客“非礼”,我看也不至于动辄使矛盾激化。说句实在话,现在司乘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公交司机往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一些司机缺乏涵养,态度恶劣粗暴、急速刹车停靠、轻易放走小偷等等,在一定程度上激怒了乘客的情绪,使其对司机有意见。因此,与其将着眼点放在“委屈奖”上,倒不如把着力点放在加强职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努力提高公交司机的素质,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的质量上。这才是真正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