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的《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办法》从7个方面明确了问责内容、问责方式、问责程序,使领导干部问责制进一步规范化;规定不接受或不配合监督也将被问责,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列入问责线索范围。《办法》更进一步规定,被问责官员一年内不得提拔。这个规定一公布,便引起了海内外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对不接受或不配合监督也被问责的条款,使得监督从内部领域走向公共领域,具有了更多的可能,因而意义重大。
监督,历来就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掌权者,素来是不愿意被人监督的。在某些官员的眼里,权柄操之我手,任别人说三道四,指手画脚,那是绝对要不得的;权力就是要我行我素,美其名曰提高施政效率,你来监督一下,我来监督一下,权力的威风凛凛便要大打折扣。古语说,“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如果好不容易掌权,竟要四处受到掣肘,“画地为牢’,自然心不甘情不愿,会想方设法排除这些掣肘。现在,广州市居然要把监督制度化,把问责规范化,岂不是让权力的手脚受到越来越多的掣肘,让威风的感觉“雨打风吹去”?
其实,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过许多监督的条令,即使各级政府的红头文件里,也多见要加强监督的字眼,甚至我们也不缺乏监督机构。从纪委到检察院,从人大到法院,从政协到信访部门,诸多方面都具有监督的职能。但有精神、有机构设置,和能否落实是两回事。这主要在于监督仍然摆脱不了内部循环的窠臼。简单来说,由于监督仍然是在体制内部循环,这就使得被监督方有“做手脚”的可能。那些举报信流落到被举报对象手里的现象之所以存在,便与内部监督体系不完善等有关。因此,打破监督的内部性,使监督走入公共生活领域,就使得通过内部关系协调“做手脚”的空间被大大压缩。
广州市规定的监督领域主要包括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这就是说,监督从内部循环走向公共领域,至少广州已经开始了“落地”的实验。我们有很多欢迎监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