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老李退休后发现自己上世纪60年代参加“石油会战”的6年时间没有计入工龄,4次向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公开相关政策和文件没有得到明确答复,将该局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决老李胜诉。(7月12日《重庆晚报》)
按说,市民老李反映的问题并不复杂,只要职能部门把有关文件、规定、政策依据以及类似问题处理办法原原本本告知,双方就能得到圆满交流和沟通。老人在4次申请信息公开未果的情况下,只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条文,政府部门败诉几乎就是没有任何悬念的事情。问题是,一些政府部门对信息公开为何总是被动、不情愿和“挤牙膏”式的吞吞吐吐,以至于屡屡被群众告上法庭?
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度引起过广泛关注,有人甚至把它称为“推进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速器”。然而在一年多来的实施中,出现了这样一个现象:政府公开的信息绝大部分不是公众迫切希望得到的信息;公众希望得到、了解到的信息,政府没有完全公开。比如政府公开信息中有相当部分是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一些政府计划、规划等,这样的信息公众并不一定感兴趣;而公众关注的一些信息,比如一些关系到人事、福利待遇、资源配置以及一些政府掌握的历史信息等,却难见踪影。
盖因为有些政府部门心知肚明,要是把所有信息主动公开,权力运作受到严格监督不说,还将给自己的“慢作为”、“不作为”或者“胡作为”带来障碍。而信息不公开、少公开或者选择性公开,除了给权力的运行带来暗箱操作外,即便万一被群众告上法庭,也只是改正而已,违规成本极低。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和实行,就是把各级政府、组织和权力,送进了“玻璃屋子”和“笼子”里面,让他们学会在“透明”、“监督”和“制约”中生活。不过,权力并不会乖乖就范,在和法律与民意的博弈过程中,总试图蹿出“笼子”,为所欲为。就像本例中这样,权力组织或者敷衍应付,或者推诿扯皮,或者偷梁换柱,弄些似是而非或者鸡毛蒜皮的信息,搪塞公众;而将本质的、核心的、关键的信息视作“机密”,拒不公开。
如果违背或者有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得不得有效查处,没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因此承担相应责任,一些政府机构和职能部门就不会积极、主动公布信息,就像重庆市招办那样,任你民愤沸腾,我自岿然不动。如此一来,《条例》只剩下符号意义,而这才是最可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