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发时间:
2005-03-23
|
|
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燃烧)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明确落实各级干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依法从严治理煤矿安全,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鸡西市各类煤矿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燃烧)责任事故,对各级党委、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员的处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煤矿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燃烧)责任事故,一次死亡1至2人的除按规定依法追究井(区)长、矿长、承包人的责任外,视情节对县(市)区煤炭工业局、监察执法大队包井监管负责人员予以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四条 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煤尘爆炸(燃烧)责任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的,除按本规定第三条处分相关人员外,视情节对县(市)区煤炭工业局、监察执法大队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主管负责人予以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连续或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
第五条 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煤尘爆炸(燃烧)责任事故,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除按本规定第四条处分相关人员外,对县(市)区煤炭工业局长、监察大队长、市煤炭工业局专业管理科长、市监察执法支队责任科监察科长予以撤职处分。主管安全的副县(市)区长(煤炭企业公司经理)引咎辞职。视情节对县(市)区区委书记予以党内警告以上处分.区长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燃烧)责任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除按国家、省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分相关责任人员外,对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和市煤矿监察执法支队支队长予以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县(市)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
第八条 市直煤炭企业公司,国有地方煤矿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燃烧)责任事故,根据事故性质,给予责任有关领导干部处分,按级别比照第四、五、六、七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除以上各条中明确追究的责任者之外,对负有责任的其他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逐级追究领导责任。依据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后,不影响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及行业管理人员的经济处罚和其他处罚。
|
|
来源:
鸡西煤碳信息网
|
作者:
|
编辑:
侯巍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