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鸡西8月3日电 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由于工作的关系,在前苏联时期和如今的俄罗斯,我多次与新技术转化方面的问题打过交道。 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研制或引进新技术都是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前苏联的各加盟共和国之所以有过一段成功的发展历程,则正是因为它们当时善于采用新技术来解决自身工业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如今,也有一个同样的问题正摆在中国和俄罗斯的面前。中国现行的新技术引进体系让我想起苏联在改革之初采用过的类似功能体系。在苏联的各大城市中,都曾建立过专门从事技术转化的国家级中心。此外,各个工业领域也都有过专业化的科学中心,它们负责收集技术信息,并对新技术做出经济价值评估。本人就曾有幸担任过这类科学中心的领导工作。同中国相比,如今在俄罗斯是另外一番景象。俄罗斯正在实施的是市场化的技术革新体系。因此,应该建立相应的机制,以便有效地开展两国的科技合作和技术转化。而目前阶段存在这样一些问题。
在第二届哈尔滨中俄科技合作论坛(论坛- 2006)上,由哈尔滨工业大学的学者姜明辉和邓斐今所作的题为《中俄技术转移下的HCR运营模式》报告指出,俄罗斯拥有雄厚的技术实力(见论坛文集第472页)。同样是在这篇报告中,作者还强调指出,中国从以往从俄罗斯引进的部分技术实用性不强(见论坛文集第474页)。这里应该弄清问题存在的原因。
诚然,俄罗斯储备有为数众多的先进技术。然而,俄罗斯的技术在中国并不完全适用的主要原因是,这些被引进的技术是未经过俄罗斯本国工业技术革新体系检验的。如果能将这些由俄罗斯科研院所研发的技术率先向俄国内的工厂和企业推广,按照工业标准检验其实用性,那么,在用这些技术与其它国家开展协作时将会更富有成效。
旧的体系已经消亡,而类似于欧美国家的新体系(该体系可为民营企业的技术革新提供国家支持)尚未建立。目前,俄罗斯所欠缺的正是这样一套国家体系,而只有在这套体系的协助下,中方才有可能开展集中协作。
应该明确的一点是,俄罗斯的全部工业(不包括军事工业)都被把持在个人手中。在所有权转化的背景下,工厂和企业的经营都不稳定,在经营者手中被传来传去。有鉴于此,目前,筹建引进新技术的国家级体系并不是首要问题。虽然,该体系的必要性被反复提及,但是类似于德国Fraunhofer协会(下设75家成果转化中心)的组织始终也没能建立起来。存在问题的另一个原因是,技术也是商品,并且,这种商品还要求在出售前进行一些专门的准备工作。一项技术对于某一家企业可能是新技术,而对于另一家企业可能已经过时。在新技术转化的过程中,对于一家企业来说最大的难题不是如何获得新设备,而是如何完成人员培训,特别是在采用境外技术的时候。:可以将众多企业的科技实力比较图想象成一个三角形,位于这个三角形上方顶点的企业,它们的员工必然是善于科技开发的精英。然而这样的企业并不多见。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技术沿着三角形的边向下延伸,被一些实力欠佳的企业所采用,即从实力企业传递到发展中企业。各个企业的技术革新情况基本如此。
造成中俄之间新技术转化效率低下的另一个原因是,苏联时期研发出的大量高新技术主要都被用于航天和国防工业。这些技术可以转为民用生产,前提是要进行专门的技术改装。不过,很少有人从事这类技术改装。大多数让中方极为感兴趣的技术都还不够成熟,都没有被应用在民用生产当中。 与中国的情况有所不同,俄罗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迈进的过程中,由于国家并没有进行调控和监督,所以使得这种迈进有些类似大爆炸。因为计划经济时期经常会出现物资短缺,所以当俄罗斯的边界对自由贸易敞开时,商店的柜台立刻就被西方的食品百货给填满了。俄罗斯的食品和日用品生产厂也就都停止了运转。非官方的统计资料显示(统计结果值得采信),这一时期的生产水平下滑甚至超越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
市场迫使俄罗斯的工厂仓促引进西方的原料,上马西方的技术。于是,在民用生产中采用本国的高新技术和新发明的必要性也就不存在了。不过,国家级的科研中心和学术机构却在继续运转。在缺少国家对技术转化扶植的条件下,俄罗斯仍在继续研发并储备着现代化的技术。
创新和转化就好像是一枚勋章的正面和背面,在技术的革新过程中自然会呈现出这两个方面。创新— 这是当眼前浮现出成功的商业范例时,把自己投入到一场紧随领跑者的竞赛当中。转化—这是将一项未知的发明运用到生产当中去,是一种商业前景不明朗的冒险。在发达国家,这种风险是由国家来承担的,因为新发明的经济潜力往往都是不可低估的。
中国和俄罗斯今天走的都是一条创新之路,而我们两国的众多企业所积极投身的却是一些已经在其它地区被应用的技术,真正采用新技术的企业寥寥无几。
克切托夫•瓦:在俄罗斯,尚未达到产业化应用阶段的技术成果远比中国要多得多,并且有着相当数量的高级科研人才。中国的迅猛发展使其已经有能力创建本国的科研基地,并且自主研发新技术,只是中国本国的科研人才数量还不够充足。
我认为,对于中俄科技合作来说,创建科技园是一个乐观的合作方向。建议首先在中国境内创建这样的科技园中,在那里,如果俄中两国学者得以共同实施研究,那么,就继续在俄罗斯境内再建立一些代表中方利益的科技园。这有助于解决人才培养的问题。俄罗斯法律是允许各国学者开展非国家级别合作的,当然,仅限于民用领域当中的合作。至于待完善技术的遴选问题,则建议更适宜在中国境内共同实施对此类技术的改装,并就地在中国转化。在中国国家级对俄合作中心的协调下,这一问题是可以顺利解决的。
比如,就可以通过黑龙江省对俄工业技术合作中心建立一个数据库。数据库中的信息价值要高,并要确保在遴选技术时,数据库中摘录信息有助于解决问题。目前,黑龙江省对俄工业中心就正在从事这项工作。
与其在莫斯科或俄罗斯的其它城市中建立联合科技园,不如在中国建立科技园。联合科技园的工作人员除了履行直接职责外,也要负责收集信息,不过,这样的科技园与中国国内的专业化中心相比办事效率还是会有所不同。西方国家的经验表明,由于俄罗斯缺少国家级统一的信息体系,因此,在俄境内通过各行业的出口商收集技术信息,远比在俄境内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要划算。电脑和互联网能消除联络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障碍。唯一存在的问题就是摘要信息的翻译。
应制定一个适用于俄罗斯新技术数据库的相应标准。前苏联的科技信息系统就有过相应的标准,并且,从事技术转化的所有国际机构也都采用类似的做法。 同时,在世界范围内被广为采用的方法也可以借鉴过来。鉴于中俄两国的当前形势,加强专家学者在工业领域里的合作前景广阔。不过,必须制定一套双方都能接受的类似合作机制。
克切托夫•瓦:这就是我今天报告的全部内容,在这方面我们仍然有许多工作要去做,对中国的发展也会有帮助,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