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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梅演讲
 签发时间 2007-08-04

  东北网鸡西8月3日电 谢谢执行主席,下面我和大家一起探讨关于“道路运输的便利化与国际化”方面的问题。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道路运输的便利化与国际化逐渐成为全行业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一、便利化。

  道路运输便利化,即:一切有利于为在道路上从事人员流动和货物运输的服务提供缩短时间、提高质量的政府和社会行为的总和。 1、起源:二十世纪中叶,欧洲各国普遍开始重视发展国家间道路运输,不断完善整体路网建设,以克服道路运输便利化过程中的物理障碍。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最终形成了路网结构合理,通达能力极强的欧洲公路网。不断增长和变化的运输服务需求,直接表现为大量的人员流动和国家间贸易的迅猛发展,这不仅极大地促进了汽车工业的发展,而且引发了欧洲各国大力发展道路运输,鼓励边贸、跨境乃至过境道路运输,推动道路运输便利化的各项措施的出台。

  2、酝酿:相对于国际水路运输与国际铁路运输,国际道路运输有关的便利化措施,特别是国际运输公约发展起步晚、历时短,许多方面还不尽完善,但发展速度很快,此过程之中,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和国际道路运输联盟(IRU)发挥了重要作用。

  (1)UNECE:国际道路运输途径的外界环境复杂,沿途受干扰的可能性大,涉及的利益主体较多,只有通过制定国际公约,以国际法的形式对道路运输方方面面加以规范。过去的半个世纪,在UNECE的协助下,欧洲国家签订了数百个多边决议和多边协议,并签订了将近有50个国际协议和公约。这些多边协议和公约,目前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UNECE也由于其在此领域的杰出贡献奠定了其绝对的领导地位。 (2)IRU:IRU成立于1948年3月23日,由欧洲七个主要国家发起,现在发展为世界范围内的道路运输行业唯一的非政府国际组织,拥有分布在70个国家的184个国家级会员。作为道路运输行业的代言人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利益的代表,工作重点围绕道路运输行业可持续发展和推动运输便利化展开,推动国际间货物运输、人员流动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最主要的措施是主持管理或参与管理七项最核心便利运输公约。 即:道路交通公约;道路标志与信号公约;关于持有TIR单证国际货物运输海关公约;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统一边境货物管理国际公约;临时进口商用道路车辆关务公约;集装箱关务公约。

  3、实施:道路运输便利化形成了现在以UNECE国际公约为代表、以非政府非营利国际组织IRU管理为特征,运作成熟、机制完善的现状。这里介绍最重要的便利化措施——TIR公约及其运行系统。

  (1)TIR及相关管理:TIR公约,即“1975年版国际公路运输公约”,是最成功的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公约之一。它的基本原理为:经授权的道路运输承运人,可以凭TIR单证在TIR公约缔约方的境内内陆海关接受查验并施关封后,中间经过的所有过境国的海关无须对货物进行任何检查,直接运往目的地国家的内陆海关。

  TIR公约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国际便利运输公约,由联合国管理,具体由设在瑞士日内瓦的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负责。TIR制度的管理框架共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行政委员会,即决策层,由所有的TIR公约缔约方组成;第二层次是执行理事会,即监督层,执行理事会是行政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TIR单证的集中印发、国际担保链运作以及各国政府之间的交流与协商;第三层次是IRU,即管理层,管理TIR系统运作的各个方面;第四层次是各公约缔约国政府、协会和企业,即操作层。

  (2)TIR运行:TIR证运输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特许取得TIR系统使用资格的企业(即承运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为了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尽可能少受干扰,同时又向所有过境国的海关当局提供最大限度的海关税费保障。 3日10:56 TIR制度共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即所谓的TIR过境制度的五大支柱:货物应由具有海关控管设置的车辆或集装箱装运、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的关税、税费风险应得到国际有效担保、货物应附带在起运国启用的国际公认的海关文件(TIR单证)并以此作为在起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海关控管凭据、各国缔约国海关控管措施的相互认可、TIR系统的有控制进入。

  (3)效果。 ①TIR缔约国:TIR制度作为一种国际化制度,目前已覆盖了整个欧洲、大部分美洲、中东及北非地区,缔约方达到64个,可以实施TIR制度的国家达到54个。在与我国接壤或相邻的周边国家中,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蒙古、阿富汗、韩国、日本都已经加入了TIR公约,并相应开展了TIR证运输,印度、巴基斯坦正在进行加入的最后程序工作。

  ②单证使用情况:1952年印发的TIR单证数量仅略多于3000张,但此后稳步增长,到2005年全世界范围内TIR单证使用数量突破330万张。各国海关当局批准使用TIR证的运输公司达到34000多家,基本上全球所有大型国际运输企业都参与TIR系统的运作。 ③便利化程度:加入TIR公约,采用TIR单证开展跨境货物运输,不需要经历在过境国海关重复性地交付较高数额的过境关税保证金或提供相应担保文书并开箱检查、过境运输结束后再返还保证金的过境担保环节;有效降低国际道路运输企业的过境担保费用与海关查验的时间成本,提高运输效率,并减少某些国家不足额返还过境担保金所带来的担保损失风险,降低运输成本。

  ④协调机制:当一国政府接受TIR公约,就应授权国家担保协会,发表可处理TIR业务的海关名单,以及有关控管措施等,而国家担保协会则对TIR方面的违章所收的税费,颁发的TIR单证等负责。当发生关税等问题的争执时,我国可以通过各国认可、遵守的国际公约及国际法管理机构——联合国,进行解决,维护我国企业利益。 (4)我国的参与。①政府主导:2000年开始,以交通部和海关总署相关司局为牵头单位的中国代表团首次参加IRU活动并开始了对TIR的研究工作,七年以来,交通部国际合作司领导高度重视此公约研究工作。200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三届欧亚道路运输大会通过的部长联合声明“鼓励各国采用联合国有关道路便利运输公约,创造有利的跨境和过境运输条件,进一步消除亚欧道路运输通道上人为因素和官方程序所造成的非物理障碍,以实现亚欧道路运输的便利化”。 ②行会参与:中国道路运输协会(CRTA)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此项工作的推动,并于2002年5月,经国务院、外交部、交通部批准,加入IRU,成为IRU中国成员,成立了“IRU中国事务组”,专门处理有关IRU及国际道路运输的日常工作。目前,CRTA正在全力准备国家担保协会管理方案,以及TIR担保链运作草案,对履行TIR制度下的国家担保协会功能,授权其负责TIR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运输人员的市场准入,以及承办关税担保、发放TIR单证进行全面研究。

  ③六部委+一协会:日前,我国政府正式启动“TIR公约研究工作”,成立了由外交部、交通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组成的联合工作小组。作为IRU中国成员,CRTA加入该TIR领导下组工作。 ④邻国与欧亚通道国的期盼:在欧盟扩大之前,TIR业务执行国主要集中在东欧地区,以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国家为代表,TIR业务主要应用于欧盟-东欧、东欧-独联体、欧洲-近东、独联体国家之间的国际道路运输领域。欧盟东扩后,UNECE、IRU都希望继续使该制度得到发展,特别中国近些年来经济取得的巨大成就,使得邻国及欧亚通道上各国希望在亚洲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中国能够加入并执行TIR公约。

  二、国际化:道路运输便利化是国际化的基础,只有区域间的便利运输得到发展,才能言及国际化,才能使全球统一、融合的道路运输市场最终形成,各国间道路运输才能得到普遍地、和谐地发展。目前,道路运输国际化趋势正在加强,区域间道路运输便利化措施,已经最终形成了国际社会认可,各国普遍遵守的国际惯例和法律框架。之所以出现这种趋势,是由于边境、国际贸易多年来持续稳定增长、运输需求出现多样化、商务和旅游活动大幅增加。

  1、环境:虽然道路运输国际化得到各国的普遍认可,但是道路运输完全的对外开放目前尚待努力。首先是运输权益问题,即各国是否允许运输车辆通过其领土进行双多边运输;其次是运输便利问题。然而,由于各国的共同努力、联合国的支持,道路运输国际化的步伐正在加快,物理与非物理障碍正在消除,主要集中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路网。 ①亚洲公路网:联合国亚太经社会从1959年开始规划“亚洲公路网”,目的是连接亚洲地区各国的首都、工业中心、重要港口、旅游及商业重镇。到目前为止,已有32个国家的公路加入了亚洲公路网,入网公路里程超过14万公里。我国一直积极参与亚洲公路网事务,已加入和拟加入亚洲公路网的里程为26000公里。 ②欧亚大陆桥——新丝绸之路:在我会承办的第三届欧亚道路运输大会上,各国运输部长联合声明:加快建设连接各国的公路运输通道和建立完善多边便利运输法律框架,在此基础上我国提出了与本区域国家、欧洲各国的交通合作初步构想,并着力加快建设贯通中国-中亚-欧洲的三条东西运输通道。

  →中国-哈萨克斯坦-俄罗斯-欧洲(欧亚洲际运输通道之北通道);→中国-哈萨克斯坦-里海-欧洲(欧亚洲际运输通道之中通道)。

  →中国-中亚-伊朗-土耳其-欧洲(欧亚洲际运输通道之南通道),这是横贯我国东、中、西部,东起连云港,西抵新疆喀什,通过吉尔吉斯斯坦到达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再经高加索地区到欧洲,经伊朗和土耳其到达欧洲,将我国与中亚主要国家、西亚和欧洲连接在一起。 (2)承运人与装备: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周边国家经济贸易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机遇,以现已开通的140多条客货运输线路和60多个口岸为支撑,我国国际道路运输企业从15年前开始起步,迅速发展,形成了全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规模企业380家,拥有客车1243辆、34894个客位,货车7276辆、109421个吨位。

  国际道路运输企业的规模和实力不断壮大,由原来的弱、小、散,逐步向集约化、专业化发展,由单一型运输企业向以贸易、代理、运输等综合性的企业发展;运输车辆也由车型单一、小吨位,向集装箱车、厢式车、大吨位运输车辆方向发展。 (3)软环境:在国家便利运输委员会的推动下,我国各相关部委如交通部、海关总署、公安部等紧密合作,一方面在重点合作领域实现突破,一方面为将来我国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管理和发展国际道路运输事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1991年起,我国与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老挝、越南、尼泊尔10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汽车运输协定,签署了中哈吉巴、中吉乌、大湄公河次区域三个多边汽车运输协定,目前正在与中亚各国磋商签订《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运输协定》。

  亚洲公路网政府间协议的签订,为欧亚公路网联网、欧亚重要通道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分别于2004年和2005年实施生效的《道路运输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为规范行业行为,对行业实行有效管理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目标与途径:为实现道路运输国际化目标,应通过推动便利化以促进国际化发展。我国在为实现此目标,正通过加强如下四方面工作予以推动。 (1)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即中国与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越南因地制宜的一项道路运输便利化措施——GMS便利运输协定。目前,该协定的正文、17个附件、3个议定书已全部签署,中国与越南也已经就中越河口-老街启动实施便利运输协定签署了谅解备忘录,该试点实施工作将于2007年9月30日开始。 (2)国际便利运输公约:以TIR公约(及其系统)为代表的便利运输公约,是亚欧及延伸区域成功运行并逐渐拓展的重要道路运输便利化途径。2004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致函胡锦涛主席,列明12个过境运输领域国际公约和协定。 (3)国际跨境运输驾驶员劳动与社会问题解决方案实施纲要:即ILO方案实施纲要,于2006年10月底生效,涉及运输管理、边境检查、签证制度等广泛内容,重点解决国际跨境运输驾驶员劳动与社会问题。 (4)国家便利运输委员会工作:该委员会设在交通部,办公室职能由交通部国际合作司兼管,成员单位由公安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相关部委组成,主要职能是确保有关多边运输协定,如“GMS便利运输协定”及其附件与议定书的有序、有效执行、解决“协定”及其附件与议定书的解释与应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纷争。

  道路运输的便利化与国际化工作,关乎我国道路运输行业全面对外开放,关乎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思想,关乎我国道路运输企业有效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是政府、行会、企业共同关注的领域。保护我国行业权益、推动便利化工作,实现道路运输的国际化是我们大家一致的目标,在此与各位同仁共勉! 感谢组委会的邀请,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各位!

来源: 鸡西新闻网
作者: 编辑: 于鸿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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