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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时间:
200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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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鸡西6月5日电 一、严禁不作为。不准对服务对象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不办理,不履行首问负责制,不一次性告知办事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依法履行管理和检查职责。
二、严禁乱作为。不准对服务对象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对象捐赠、赞助。
三、严禁刁难勒卡。不准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擅自附加条件,接受服务对象宴请、索要收受或者变相收受财物。
四、严禁暗箱操作。不准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项目招投标等事项中暗箱、违规操作,违背承诺,显失公平、公正。
五、严禁推诿拖延。不准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有意拖延,超过法定或者承诺期限办结。
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开除。同时追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直至市级分管领导的责任。被市级查处的,市管单位主管领导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查、道歉;被省级查处的,市管单位主要领导要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检查、道歉;被国家查处的,市级分管领导要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检查、道歉。省管单位由市委建议省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社会服务部门和“窗口”单位。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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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鸡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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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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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谢添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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