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鸡西9月12日电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引导和激励广大流动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求职的流动党员,无偿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积极录用。
第三条对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流动党员,无偿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四条对自主创业的流动党员,根据需要,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根据需要,妥善安置流动党员。
第六条对务农的流动党员,无偿提供技术、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无偿发放新技术、新农资、新种子推介等资料;农业信息服务110热线无偿提供在线服务。
第七条对务工的农民流动党员,无偿提供政策咨询和务工信息;无偿发放培训资料;户籍在本市的务工的农民流动党员的培训费用,按培训专业不同给予培训单位200元至1000元补贴。
第八条对进入人才市场的流动党员,档案管理费减免50%,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第九条家庭生活困难的流动党员,在本市居住期间,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一帮一”帮扶范围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社会救助。
第十条流动党员在本市就业的,可申请加入工会组织,享受全市工会会员各种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流动党员子女在我市可正常转学、入学;家庭生活困难的流动党员子女,纳入“希望工程”、“圆梦行动”、“春蕾计划”等捐资助学活动中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对育龄流动党员,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无偿发放避孕药具。
第十三条流动党员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对女性流动党员,还可通过妇联组织开通维权绿色通道等形式给予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根据流动党员的实际情况将其编入相应的党组织,可参加党组织的各类培训;可接受党组织的各项代理服务;可享受党组织的各种困难帮扶。
第十五条流动党员被流入地县以上党委、政府授予“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可享受在当地落城市户口等政策待遇。
第十六条流动党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参加人大代表选举或被推荐为政协委员。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鸡西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市政协、市农业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