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昌3月14日电(记者余贤红)公租房租赁合同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无正当理由连续半年以上闲置公租房应按约腾退……日前,江西省住建厅就加强公租房租赁合同管理工作作出规定。
江西省住建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的通知》明确,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3年。鼓励各地适当延长公租房租赁合同年限,稳定困难群众预期,最长不超过5年。公租房租金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应按合同约定与承租人终止合同关系,要求承租人退回或腾退公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