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编号1382号:“太阳升村内有一家塑料加工厂,无污水处理设备,私挖污水池用于排放污水,污水在污水池内直接沉至地下,污染地下水,加工过程中产生化学烟雾,直排周边环境,问题已存在10余年。举报人曾向鸡西市环保局、鸡冠区环保局反映,每次反映后,该厂会有短暂停业且举报人会得到答复,过后继续经营”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加工厂位于鸡冠区东郊村。该厂于2014年4月建设,2015年5月建成并运行,主要从事废旧塑料造粒活动,主要产品为塑料颗粒。无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该加工厂主要生产工艺为废旧编织袋和水泥袋经自己用挖掘机挖的5米深、1米宽、2米长的水池清洗后进入车间粉碎(粉尘),清洗后污水通过自挖水池排放(污水),粉碎后的废编织袋进入电炉,通过380伏电压加热使废编织袋融化(废气),通过轧条机轧出塑料条,通过水池进行冷却(废水),冷却后塑料条经过切割机切割成规定好尺寸并以25千克标准装袋。清洗废编织袋、废电线,处理轧条铁盘残留塑料时,会通过焚烧处理,产生废气。自挖水池无防渗措施,水池内水为地下水自然涌出。
2015年6月,鸡冠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察中发现该厂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的废水排放到沙坑内,异味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执法人员按照无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对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1万元,并对生产设备进行了查封。在接到中央督办信访案件前,2018年5月22日,执法人员日常监察中发现该厂“死灰复燃”开工生产,经对现场进行取证后,鸡冠区环保局于2018年5月25日对该厂生产设备进行了查封,下达了《鸡冠区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决定书》(鸡冠环查(扣)字〔2018〕001号),并于2018年6月6日下达《鸡冠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鸡冠环罚〔2018〕03002号)作出12万元行政处罚。2018年6月1日,鸡冠区环保局接到市环保局转办该企业的信访案件,答复信访人企业已关停。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该加工厂无污水处理设备、私挖污水池用于排放污水情况基本属实,但该厂存在时间与举报不符。2018年6月14日接到中央督办信访案件后,鸡冠区政府分管副区长赵永维等人立即到现场进行实地察看。经现场核查,该厂已被查封,设备上的封条完整,无再次生产使用痕迹。现场房东称因经营者拖欠房租,已去外地收账还款。因涉及房东与经营者存在利益纠纷,强制执行关闭可能会引起其他矛盾发生,待经营者回来处理好善后问题,鸡冠区政府将对该加工厂实施彻底关闭。举报人反映的“曾向鸡西市环保局、鸡冠区环保局反映,每次反映后,该厂会有短暂停业且举报人会得到答复”属实,鸡冠区环保局在日常监察过程中的确存在监管不力现象,导致已下达关停手续的加工厂重新开工生产。
(三)问责情况
在日常监察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现象,导致已下达关停手续的加工厂重新开工生产,鸡冠区纪委监委已启动问责程序。
受理编号1383号:“小恒山更生厂院内的刘勇洗煤厂排放未经处理的洗煤废水,废水流入兴凯湖,污染水体,已持续3个月”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小恒山矿原更生厂院内立勋矿山机械修造厂位于小恒山办事处新生委。2017年6月,刘勇在未办理工商执照及环评审批等手续的情况下,在更生厂院内违规建设洗煤点(非洗煤厂)。2017年10月23日,恒山区环保局责令该洗煤点将建成未进行投产的洗煤设备拆解,2017年10月26日,通过复查该洗煤点洗煤设施已拆解落地,至今处于不具备生产能力状态。
恒山区环保局将该洗煤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不定期巡查和夜间突击检查的方式,加强监管,严防该洗煤点擅自违法生产。2017年10月26日以来,该洗煤点一直未生产。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实,信访案件反映问题不属实。
1.群众反映“小恒山更生厂院内的刘勇洗煤厂排放未经处理的洗煤废水,废水流入兴凯湖,污染水体”问题不属实。反映问题与第十三批次编号1267号信访案件举报内容一致,核实处理情况已报送。
2.群众反映“刘勇洗煤厂排放未经处理的洗煤废水,已持续3个月”问题不属实。2018年6月14日恒山区接到该案件后,立即组织区环保局、打非办进行现场核实,经查,洗煤点厂区内无工人作业,洗煤设施已拆解落地,处于不具备生产能力状态。经询问洗煤点负责人和走访附近群众证实,该洗煤点为2017年夏季开始建设,未进行过生产,未发现生产废水排放情况。2017年10月26日以后,恒山区环保局监管人员多次对该洗煤点进行不定期巡查、夜查,均未发现该洗煤点存在生产和排放废水情况。
(三)问责情况
举报反映问题不属实,未启动问责程序。
三、受理编号1407号:“鸡东县兴农镇红旗村内有一小型水库,水库上方有一片林地,林地附近的5家养猪场,将粪便排放到林地内,将尿液倒入水库污染水体。举报人曾向鸡东县环保局反映,该局称因养猪场每户饲养量不够500头故无法受理举报”
(一)基本情况
信访举报反映的养猪场位于鸡东县兴农镇红旗村1.5公里处,共3家,分别是鸡东县万兴养殖场,2012年建设,猪舍面积650平方米,存栏量120头,出栏量370头;鸡东县恒源养殖场,2012年建设,猪舍面积600平方米,存栏量130头,出栏量420头;兴隆养殖场,2012年建设,猪舍面积600平方米,存栏量110头,出栏量320头,均为规模以下养殖场,养猪场产生粪便尿液存储在储粪池内,但未做防渗处理,发酵后定期还田。三家养猪场距该小型水库(经调查,实际不是小型水库而是小塘坝,面积为2万平方米)700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人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8年6月15日,接到信访案件后鸡东县政府责成兴农镇政府调查处理,经兴农镇政府、鸡东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人员现场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1.反映兴农镇红旗村内有一小型水库不属实。经勘察,规模未达到水库标准,属于小塘坝,面积为2万平方米,经营范围为渔业养殖。
2.举报人反映水库上游有5家养猪场不属实。该位置实际有3家养猪场。
3.举报人反映养猪场将粪便排放到林地内,将尿液倒入水库污染水体不属实。该林地地势高于养殖场,经工作人员现场查看,未发现任何粪便排放到林地的痕迹。养猪场产生粪便尿液存储在储粪池内,发酵后定期还田,3家养猪场距该小塘坝700米,将尿液倒入水库(实际为小塘坝)污染水体不属实。
4.“举报人曾向鸡东县环保局反映,该局称因养猪场每户饲养量不够500头故无法受理举报”不属实。2018年4月27日,鸡东县环保局曾接到该养鱼户反映并受理,经现场调查,因养猪户未达到规模化饲养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鸡东县环保局将举报问题转交兴农镇政府处理。兴农镇政府要求养猪户加强日常管理,安排镇畜牧站工作人员每周定期到猪场进行巡视,坚决杜绝猪场排放污水情况发生。兴农镇政府按有关规定要求3家养猪场分别设立储尿池(规格为长10米、宽5米、高2米)、储粪池(规格为长10米、宽5米、高2.5米),做好防渗处理(防雨),及时清理粪便,定期抽取污水,避免污水溢出造成水体污染,并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任务。3家养殖企业已按照政府要求制定了整改方案,确保2个月内完成整改。
经兴农镇政府、红旗村委会调查了解,鱼池经营者因与养猪户存在邻里纠纷举报到督察组,红旗村村委会与鱼池经营者、养猪户进行调解,养猪户承诺做好养殖环境治理,双方相互谅解,现情绪稳定,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三)问责情况
未启动问责。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