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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交办第二十一批次信访举报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签发时间2018-07-03

  受理编号2219号:“一是哈达河水库管理部门2013年为扩建水库,砍伐人工林3000棵。2018年为建设兴凯湖饮水工程,破坏林地3晌3亩,砍伐3300棵红松树,严重破坏森林资源。二是田某某承包水库附近的公益林,采伐后变卖,在破坏的林地上建房子、挖鱼池和耕种。举报人要求追究相关人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哈达河水库管理部门为鸡西市哈达河水库管理处;田某某为哈达河水库管理处职工田文龙,身份证号:230321197307010450。

  2010年5月,哈达河水库管理处与赵贵文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合同书》,将哈达河水库施业区的林地、林木承包给赵贵文经营管理。2011年3月和10月,哈达河水库管理处分2次向鸡东县林业局申请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采伐14.5公顷,采伐量389立方米。

  2015年7月,鸡西市、七台河市兴凯湖供水工程正式开工,该工程是省政府批复的重点民生工程。2018年4月,七台河支线工程临时征占哈达河水库施业区内林地0.2937公顷,采伐红松267株。

  田文龙是赵贵文雇佣的护林人员。林地承包经营人赵贵文于2010年秋季在山脚林地建造55平方米房屋1处。通向看护房的山沟有0.3公顷蓄水池1处,目前已形成湿地;沟南有人工开垦的玉米地0.2公顷;沟北有人工开垦的菜地0.2公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年6月22日,接到信访转办案件后,鸡东县政府责成县林业局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如下:

  举报反映的“哈达河水库管理部门2013年为扩建水库,砍伐人工林3000棵;2018年为建设兴凯湖饮水工程,破坏林地3晌3亩,砍伐3300棵红松树,严重破坏森林资源”情况不属实。经鸡东县林业局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及哈达河水库管理处证实,2010年以来,未进行过扩建水库,不存在砍伐人工林3000棵情况。2015年7月,鸡西市、七台河市兴凯湖供水工程正式开工。2018年4月,七台河支线工程临时征用哈达河水库管理处林地0.2937公顷,采伐红松267株,有鸡东县林业局出具的临时征占用林地和采伐审批手续(以森调机构森调明细表为证),不存在“破坏林地3晌3亩,砍伐3300棵红松树,严重破坏森林资源”情况。

  举报反映的“田某某承包水库附近的公益林,采伐后变卖,在破坏的林地上建房子,挖鱼池和耕种”情况部分属实。

    “田某某承包水库附近的公益林”情况不属实。经调查,2010年5月,哈达河水库管理处与赵贵文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合同书》,将哈达河水库施业区的林地、林木承包给赵贵文经营管理,并非田文龙,田文龙是赵贵文雇佣的护林人员。

  “采伐后变卖”情况属实。赵贵文根据2011年哈达河水库管理处申办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了采伐变卖,采伐面积为17.0141公顷,其中许可采伐面积为14.5公顷,有2.5141公顷林地原地类为有林地,未办理采伐证,属越界采伐,滥伐蓄积量81.5立方米、出材量48.6立方米。

  “在破坏的林地上建房子和耕种”情况属实。经调查,赵贵文于2010年在承包经营的林地内建造55平方米房屋1处、临时棚舍2处共260平方米(一处119平方米、一处141平方米),主要用于护林防火人员和造林、抚育、采伐等工人居住,情况属实;0.2公顷玉米地和0.2公顷菜地是擅自开垦,情况属实。

  “在破坏的林地上挖鱼池”情况不属实。经调查,在通向看护房的山沟有0.3公顷湿地1处,是自然形成,不存在挖鱼池情况。

  针对承包经营人赵贵文在哈达河水库林地内建造的55平方米房屋、2处260平方米临时棚舍,鸡东县林业局已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监督赵贵文于2018年6月末前将违规建筑拆除;针对赵贵文雇佣田文龙,擅自开垦林地0.4公顷和超限额采伐2.5141公顷经济林,已由鸡东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

  (三)问责情况

  未启动问责程序。受理编号2290号:“举报人向督察组反映东海镇兴隆村二组水污染问题后,县里和镇里的主要领导及村长到现场勘查,并答复村民回去研究解决此问题,至今未见进一步行动,举报人要求尽快解决此问题”

  (一)基本情况

  2018年6月10日,鸡东县东海镇兴隆村二组群众反映水田因灌溉用水污染影响,造成秧苗受害,经鸡东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同县、镇农业技术人员和市环境监测站业务人员赶到现场查看,21户农户186亩水稻秧苗不同程度受害,水稻秧苗表现为部分叶片枯黄死亡,前期叶片有腐烂现象,有少量新叶发出,根系较正常略少,初步分析原因:一是插秧过晚有大缓苗现象;二是污水灌溉对水稻秧苗产生影响。根据市环境监测站采样检测报告显示:农户刘树艳、李海全家水田中的水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超标;刘树艳家水田中的水石油类超标。针对农户反映的赔偿问题,鸡东县已启动信访程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鸡西市科法司法鉴定中心)对稻苗受害原因和受害程度进行鉴定,启动赔偿程序,最大化保护农户利益。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此案件水污染问题已于第十二批113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针对群众反映要求尽快解决的问题,2018年6月22日,鸡西市科法司法鉴定中心、鸡东县东海镇政府、鸡东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鸡东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再次对东海镇兴隆村二组受害稻田进行了现场勘察,从秧苗受害状态看,目前处于停止生长、不分孽的状态,也有继续死亡的可能。由于水稻分孽期最晚到7月5日,为科学慎重起见,决定在2018年7月5日后再勘验一次,看水稻能否缓苗,能否增加分孽,确定是否减产和减产幅度,因此,现在尚不能进行赔偿。待2018年7月5日后鉴定结果出来后,根据鉴定结果认定发生绝产或减产损失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补偿。

  (三)问责情况

  未启动问责程序。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7日

来源:鸡西日报
作者: 编辑:陈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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