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编号2219号:“一是哈达河水库管理部门2013年为扩建水库,砍伐人工林3000棵。2018年为建设兴凯湖饮水工程,破坏林地3晌3亩,砍伐3300棵红松树,严重破坏森林资源。二是田某某承包水库附近的公益林,采伐后变卖,在破坏的林地上建房子、挖鱼池和耕种。举报人要求追究相关人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哈达河水库管理部门为鸡西市哈达河水库管理处;田某某为哈达河水库管理处职工田文龙,身份证号:230321197307010450。
2010年5月,哈达河水库管理处与赵贵文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合同书》,将哈达河水库施业区的林地、林木承包给赵贵文经营管理。2011年3月和10月,哈达河水库管理处分2次向鸡东县林业局申请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采伐14.5公顷,采伐量389立方米。
2015年7月,鸡西市、七台河市兴凯湖供水工程正式开工,该工程是省政府批复的重点民生工程。2018年4月,七台河支线工程临时征占哈达河水库施业区内林地0.2937公顷,采伐红松267株。
田文龙是赵贵文雇佣的护林人员。林地承包经营人赵贵文于2010年秋季在山脚林地建造55平方米房屋1处。通向看护房的山沟有0.3公顷蓄水池1处,目前已形成湿地;沟南有人工开垦的玉米地0.2公顷;沟北有人工开垦的菜地0.2公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年6月22日,接到信访转办案件后,鸡东县政府责成县林业局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如下:
举报反映的“哈达河水库管理部门2013年为扩建水库,砍伐人工林3000棵;2018年为建设兴凯湖饮水工程,破坏林地3晌3亩,砍伐3300棵红松树,严重破坏森林资源”情况不属实。经鸡东县林业局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及哈达河水库管理处证实,2010年以来,未进行过扩建水库,不存在砍伐人工林3000棵情况。2015年7月,鸡西市、七台河市兴凯湖供水工程正式开工。2018年4月,七台河支线工程临时征用哈达河水库管理处林地0.2937公顷,采伐红松267株,有鸡东县林业局出具的临时征占用林地和采伐审批手续(以森调机构森调明细表为证),不存在“破坏林地3晌3亩,砍伐3300棵红松树,严重破坏森林资源”情况。
举报反映的“田某某承包水库附近的公益林,采伐后变卖,在破坏的林地上建房子,挖鱼池和耕种”情况部分属实。
“田某某承包水库附近的公益林”情况不属实。经调查,2010年5月,哈达河水库管理处与赵贵文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合同书》,将哈达河水库施业区的林地、林木承包给赵贵文经营管理,并非田文龙,田文龙是赵贵文雇佣的护林人员。
“采伐后变卖”情况属实。赵贵文根据2011年哈达河水库管理处申办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了采伐变卖,采伐面积为17.0141公顷,其中许可采伐面积为14.5公顷,有2.5141公顷林地原地类为有林地,未办理采伐证,属越界采伐,滥伐蓄积量81.5立方米、出材量48.6立方米。
“在破坏的林地上建房子和耕种”情况属实。经调查,赵贵文于2010年在承包经营的林地内建造55平方米房屋1处、临时棚舍2处共260平方米(一处119平方米、一处141平方米),主要用于护林防火人员和造林、抚育、采伐等工人居住,情况属实;0.2公顷玉米地和0.2公顷菜地是擅自开垦,情况属实。
“在破坏的林地上挖鱼池”情况不属实。经调查,在通向看护房的山沟有0.3公顷湿地1处,是自然形成,不存在挖鱼池情况。
针对承包经营人赵贵文在哈达河水库林地内建造的55平方米房屋、2处260平方米临时棚舍,鸡东县林业局已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监督赵贵文于2018年6月末前将违规建筑拆除;针对赵贵文雇佣田文龙,擅自开垦林地0.4公顷和超限额采伐2.5141公顷经济林,已由鸡东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
(三)问责情况
未启动问责程序。受理编号2290号:“举报人向督察组反映东海镇兴隆村二组水污染问题后,县里和镇里的主要领导及村长到现场勘查,并答复村民回去研究解决此问题,至今未见进一步行动,举报人要求尽快解决此问题”
(一)基本情况
2018年6月10日,鸡东县东海镇兴隆村二组群众反映水田因灌溉用水污染影响,造成秧苗受害,经鸡东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同县、镇农业技术人员和市环境监测站业务人员赶到现场查看,21户农户186亩水稻秧苗不同程度受害,水稻秧苗表现为部分叶片枯黄死亡,前期叶片有腐烂现象,有少量新叶发出,根系较正常略少,初步分析原因:一是插秧过晚有大缓苗现象;二是污水灌溉对水稻秧苗产生影响。根据市环境监测站采样检测报告显示:农户刘树艳、李海全家水田中的水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超标;刘树艳家水田中的水石油类超标。针对农户反映的赔偿问题,鸡东县已启动信访程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鸡西市科法司法鉴定中心)对稻苗受害原因和受害程度进行鉴定,启动赔偿程序,最大化保护农户利益。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此案件水污染问题已于第十二批113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针对群众反映要求尽快解决的问题,2018年6月22日,鸡西市科法司法鉴定中心、鸡东县东海镇政府、鸡东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鸡东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再次对东海镇兴隆村二组受害稻田进行了现场勘察,从秧苗受害状态看,目前处于停止生长、不分孽的状态,也有继续死亡的可能。由于水稻分孽期最晚到7月5日,为科学慎重起见,决定在2018年7月5日后再勘验一次,看水稻能否缓苗,能否增加分孽,确定是否减产和减产幅度,因此,现在尚不能进行赔偿。待2018年7月5日后鉴定结果出来后,根据鉴定结果认定发生绝产或减产损失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补偿。
(三)问责情况
未启动问责程序。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