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编号2464号:“2017年9月18日,小恒山矿原更生厂(院内企业名称为恒山区利勋矿山机械修造厂,实为洗煤厂,法人刘某)院外有3个工人手持塑料水管向河沟里放水,河沟呈黑色煤泥状态,严重污染水体。举报人在网上搜索恒山区环保局电话(0467—462759)举报,但未打通,恒山区环保局公布虚假举报电话,阻止市民举报,举报人通过环保举报网进行了举报,2017年10月25日恒山区环保局受理此案,当日举报人要求对水采样化验,2017年10月28日举报人在网上看到了洗煤厂的查处报告,内容大致为‘经现场检查,发现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工艺属淘汰范围等违法问题,责令立即拆除洗煤设施’,便向恒山区环保局询问污水化验结果,而恒山区环保局工作人员答复说因为调查洗煤厂时该厂没有洗煤就没有化验。恒山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时,该洗煤厂的排污管道正在向河沟里排污水,举报人认为恒山区环保局存在包庇袒护洗煤厂的行为,不采样、不罚款,虚假处理。2018年4月初,刘某洗煤厂仍然在洗煤和排放生产废水,只是改为白天停产夜间生产,恒山区环保局没有跟踪处理此问题”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小恒山矿原更生厂院内利勋矿山机械修造厂,位于小恒山办事处新生委。2017年6月,刘勇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评审批等手续情况下,在更生厂院内违规建设洗煤点。2017年10月23日,恒山区环保局责令该洗煤点将建成未进行投产的洗煤设备拆解,2017年10月26日,该洗煤点洗煤设施已拆解,不具备生产能力。
恒山区环保局将该洗煤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不定期巡查和夜间突击检查方式对该洗煤点进行监管,严防该洗煤点擅自违法生产。2017年10月26日以来,该洗煤点一直未生产。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实,群众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2018年6月23日,恒山区接到第二十三批2464号转办案件后,立即责成区环保局进行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群众反映“2017年9月18日,小恒山矿原更生厂(院内企业名称为恒山区利勋矿山机械修造厂,实为洗煤厂,法人刘某)院外有3个工人手持塑料水管向河沟里放水,河沟呈黑色煤泥状态,严重污染水体”问题不属实。
经恒山区环保局核实,2017年9月18日恒山区未接到小恒山矿原更生厂违法洗煤的相关举报信息。2018年6月17日,恒山区接到第十三批1267号转办案件后,区纪委监委和区环保局分别到现场核实调查,经附近群众证实,该洗煤点2017年夏季开始建设,未进行过生产,未发现生产废水排放情况,区环保局日常监察也未发现该洗煤点存在生产迹象。2018年6月23日,恒山区接到2464号转办案件后,区环保局再次对该洗煤点进行突击检查,仍未发现该洗煤点存在违法生产和生产废水外排迹象。
(二)关于群众反映“举报人在网上搜索恒山区环保局电话(0467—462759)举报,但未打通,恒山区环保局公布虚假举报电话,阻止市民举报”问题不属实。
经区环保局工作人员网上查询,当前网络上确有“恒山区环保局联系电话0467—462759”等相关信息,但此类信息仅存在于个别非官方网站。区环保局联系电话与2017年3月15日恒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电话一致,号码为0467—2462759,不存在公布虚假举报电话行为。
(三)关于群众反映“2017年10月25日恒山区环保局受理此案,当日举报人要求对水采样化验,2017年10月28日举报人在网上看到了洗煤厂的查处报告内容大致为‘经现场检查,发现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工艺属淘汰范围等违法问题,责令立即拆除洗煤设施’,便向恒山区环保局询问污水化验结果,而恒山区环保局工作人员答复说因为调查洗煤厂时该厂没有洗煤就没有化验”问题属实。
2017年10月23日和10月25日,恒山区环保局分别接到编号为171024230303013231和171024230303010624相同内容微信举报案件,区环保局根据举报内容对小恒山矿原更生厂进行检查,小恒山矿原更生厂院内确有1家新建洗煤点,根据洗煤点负责人刘勇陈述,该洗煤点于2017年6月开始建设,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环评审批手续,当日现场正在安装机器设备,该洗煤点无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工艺属淘汰范畴。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已对该洗煤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该洗煤点在2017年10月25日前拆解滚筒洗煤设备。2017年10月26日,恒山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该洗煤点进行复查,该洗煤点洗煤设施已拆解,不具备生产能力。2017年10月28日,区环保局在“12369”环保举报管理平台答复上访人,答复内容为“经恒山区环保局监察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工艺属淘汰范畴等违法问题,恒山区环保局监察人员现场责令企业负责人立即拆除洗煤设备”。2017年微信举报案件答复内容与群众举报反映内容一致。区环保局监察人员调查该洗煤点时,该洗煤点未进行生产,无生产废水外排,无生产废水水样可取,因此未进行水样化验,上访人向恒山区环保局电话询问污水化验结果时,恒山区环保局工作人员答复上访人“因为调查洗煤厂时,该厂没有洗煤生产活动,无生产废水外排,无水样进行化验”,回复上访人内容与群众举报内容基本一致。2017年10月26日以后,恒山区环保局监管人员多次对该洗煤点进行不定期巡查、夜查,均未发现该洗煤点存在生产和排放废水情况。2018年6月23日接到本转办案件后,区环保局再次进行现场核实,该企业仍处于停产状态,未发现洗煤废水外排现象。
(四)关于群众反映“恒山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时,该洗煤厂的排污管道正在向河沟里排污水,举报人认为恒山区环保局存在包庇袒护洗煤厂的行为,不采样、不罚款,虚假处理。2018年4月初,刘某洗煤厂仍然在洗煤和排放生产废水,只是改为白天停产夜间生产,恒山区环保局没有跟踪处理此问题”不属实。
该问题举报内容与第十三批1267号信访案件举报内容完全一致,核实处理情况已报送。
下步,恒山区将责令环保部门,采取日常巡查和夜间突击检查等方式,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和频次,一经发现该洗煤点有违法生产等行为,将严厉查处。
三、问责情况
举报反映问题属实部分为区环保局正常执法和答复信访群众行为,因此未启动问责程序。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