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编号3066号:“2014年9月,鸡东县向阳镇曲河村村民齐某某,破坏林地7.3公顷,其中包含韩某某2.7公顷林地。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反映此问题,当时相关部门查处时按照滥伐林木处理。举报人对只按照滥伐林木处理不满意,要求按照毁坏林地进行处理,同时要求恢复林地。此外,举报人称认为鸡东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结论失实,要求进一步查明情况(举报人称鸡东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结论为3.9公顷林地为人工落叶松,砍伐树龄5—7年幼树1607株,认为调查结论失实,要求具体查明情况并解决环境问题)”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齐某某为鸡东县向阳镇曲河村农民齐旭学。2014年9月3日上午,鸡东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在巡护中发现,向阳镇13林班104、114小班人工樟子松、落叶松被毁。鸡东县林业局组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被毁林地进行了现场调查鉴定,测量林地毁坏面积4.9公顷,毁林1685株,其中,未成林造林地幼树1607株,有林地落叶松、樟子松等78株,人工落叶松和樟子松幼苗8095株。2014年9月23日,鸡东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为齐旭学。2015年8月24日,以齐旭学涉嫌滥伐林木罪将该案移送鸡东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10月9日,鸡东县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齐旭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在案发后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2015年11月12日,鸡东县森林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对齐旭学作出行政罚款5595元、补种毁林树木5倍8425株(原毁坏幼树1607株、林木78株,共计1685株)的行政处罚,毁坏人工落叶松和樟子松幼苗8095株不构成“滥伐林木案”的追诉要件。
2016—2017年,鸡东县林业局已监督齐旭学按照造林技术规程补植红松1万株,完成了补植树木5倍8425株的还林任务,但由于成活率不高,补植树木只存活5823株,鸡东县林业局加大了监督还林力度,通过提供苗木,要求其按照技术规程于2018年春又补植杨树8165株。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6月26日接到信访转办案件后,鸡东县政府责成县林业局进行了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如下:
举报反映的“2014年9月,鸡东县向阳镇曲河村村民齐某某,破坏林地7.3公顷”情况基本属实。此问题与第十一批次1010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举报反应的“其中包含韩某某2.7公顷林地”情况不属实。经鸡东县专业森林消防队调查核实,齐旭学毁林事件中,未发现与韩某某有权属关系的林地承包佐证材料。
举报反映的“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反映此问题,当时相关部门查处时按照滥伐林木处理”情况属实。2016年8月,鸡东县接到省中央环保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交办的齐旭学毁林种参案件,该案件已于2015年11月12日,由鸡东县森林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对齐旭学作出补种树木5倍8425株(原毁坏幼树1607株、林木78株)的行政处罚,毁坏人工落叶松和樟子松幼苗8095株不构成“滥伐林木案”的追诉要件。
举报反映的“举报人对只按照滥伐林木处理不满意,要求按照毁坏林地进行处理”问题。经查实,犯罪嫌疑人齐旭学毁林行为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罪名相似,但齐旭学毁林后在原有林地上种植了人参,同时栽植了树木,该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法释〔2005〕15号)中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规定,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此,鸡东县森林公安局无法对齐旭学的毁林行为“按照毁坏林地进行处理”,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规定,追究其滥伐林木的刑事责任。
针对举报人“同时要求恢复林地”问题,已于第十一批次101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举报反映的“举报人称认为鸡东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结论失实,要求进一步查明情况(举报人称鸡东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结论为3.9公顷林地为人工落叶松,砍伐树龄5—7年幼树1607株,认为调查结论失实,要求具体查明情况并解决环境问题)”情况不属实。经核实,根据2014年9月17日鸡东县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调查鉴定报告,齐旭学毁林面积4.9公顷。其中,未成林造林地3.9公顷,有林地1公顷;毁林树种为人工落叶松、樟子松和天然柞树,共计9780株。其中,未成林造林地中树龄5—7年的人工落叶松幼树1607株、人工落叶松和樟子松幼苗8095株,有林地中人工落叶松、樟子松和天然柞树78株(蓄积33.66立方米)。上述数据由调查人员通过设立标准地和每木检尺测算出来,有鸡东县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数据调查方法及结果说明。举报反映的调查结论失实情况不属实。
该信访人反映问题在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曾举报过,鸡东县政府已责成县林业局进行了调查处理;县森林公安局已进行了立案侦查,并移送县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在县检察院不予起诉情况下,县森林公安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和有关立案追诉标准对齐旭学作出了相应行政处罚,县林业局已监督犯罪嫌疑人齐旭学于2016—2017年将毁坏的4.9公顷林地补植还林到位。
下步,县林业局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继续监督齐旭学按照《黑龙江造林技术规程》对毁林地块进行补植造林,并确保成活率。同时根据县检察院要求,委派县森林公安局力争于2018年7月20日前完成补充侦查工作。
(三)问责情况
针对县林业局监管工作人员因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齐旭学毁林种参问题,县纪委监委已对4名监管工作人员进行了问责处理。
2018年6月20日,县纪委监委给予县林业局原副局长姜立波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县专业森林消防队队长周洪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县专业森林消防队管护队长肖伟东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专业森林消防队管护员郭丽君行政记过处分。
受理编号3095号:“2007年二人班乡尚志村于某破坏30余亩耕地违规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取土,用于施工修路,并向取土坑内填埋垃圾,具体位置在114县道北侧与鸡东县交界1公里左右”
(一)基本情况
密山市交通运输局于2003—2004年修建114县道,于二人班乡尚志村就近取料,具体位置位于114县道北侧与鸡东县交界2—3公里处,面积17411平方米。该取土地原为废弃荒草地,取土后形成南北2个取土坑。自2006年起,二人班乡将乡直居民生活垃圾陆续运到南侧土坑进行填埋。
(二)核实处理情况
2018年6月30日—7月2日,经密山市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二人班乡部门联合调查,举报人反映“2007年二人班乡尚志村于某破坏30余亩耕地取土”情况不属实;“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情况属实;“向取土坑内填埋垃圾”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关于举报人反映“2007年二人班乡尚志村于某破坏30余亩耕地取土”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规定,经密山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实际取土单位为当时修建114县道时施工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门一调数据库显示,该地块为荒草地;在二调数据库内显示,该地块为裸地(未利用地)。因此,举报人反映“违规破坏耕地取土”情况不属实。
关于“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情况。经调查,密山市国土资源局未针对举报人反映地块出具取土相关手续。群众举报情况属实。
关于举报人反映“向取土坑内填埋垃圾”情况。经调查,自2006年起,二人班乡将乡直居民生活垃圾运到南侧土坑进行填埋,形成垃圾堆放点,据二人班乡政府统计,预计存量垃圾2万余吨。因此,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密山市政府已责成二人班乡政府立即停止向该垃圾点运送、填埋生活垃圾,将垃圾运到指定地点处理,并制定限期恢复计划,5年内将现存垃圾全部清除。同时,依据上级有关政策,积极对上争取项目资金,对居民生活垃圾进行标准化处理。
(三)问责情况
未发现问题线索,暂未启动问责程序。
受理编号3122号:“立勋矿山机械修造厂负责人刘某在修理厂旁又开一家洗煤厂,洗煤过程中将污水直接排放至河沟,流入穆棱河”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立勋矿山机械修造厂,位于小恒山办事处新生委,法人潘立勋。立勋矿山机械修造厂车间厂房原承包人和院内场地现承包人为刘勇。该厂周边500米范围仅有鸡西市瑞春洗煤有限公司1家洗煤企业,于2008年通过环评验收并投入生产。
(二)核实处理情况
信访问题不属实。
2018年6月27日,恒山区接到第二十八批次转办信访案件后,立即责成区环保局进行调查核实。经查,立勋矿山机械修造厂周边500米范围内只有鸡西市瑞春洗煤有限公司1家洗煤企业,企业法人孙建章。该企业于2007年12月通过环评审批,2008年12月通过环评验收并投入生产,2009年至今处于断续生产状态,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齐全。通过区环保局监察人员现场排查和对周边群众走访,立勋矿山机械修造厂周边无新建洗煤企业和其他违法违规洗煤行为,未发现洗煤污水直排至周边排水沟问题。
(三)问责情况
举报反映问题不属实,未启动问责程序。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