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司法厅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认清形势,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现通告如下:
1
凡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投案自首。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凡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凡主动交待本人违法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2
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亲友应当积极规劝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犯罪人员送来投案,并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的,视为主动投案。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本人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在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时,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5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涉黑涉恶犯罪等其他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以自首论。
6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7
在押人员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线索,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或者正在服刑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减刑、假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政法机关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地位作用,组织实施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查处“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9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要尽快投案自首,主动交待问题,争取从宽处理。拒不投案自首的,仍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法,甚至销毁证据、转移涉案款物、相互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等对抗行为的,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对提供有价值线索,为发现、查处、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发挥重要作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司法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和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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