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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黑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
 签发时间2019-07-02

  东北网鸡西7月2日讯 (鸡西日报记者 薛剑虹) 6月21日上午,密山市人民法院对高某某等八人涉嫌引诱幼女卖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妨害作证、盗窃案进行公开宣判。

  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期间,以被告人高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胡某某、段某某、金某某、苏某某、于某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郭某某、程某某及违法行为人周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涉嫌引诱幼女卖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妨害作证、盗窃,于2019年5月14日向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密山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段某某、苏某某、于某某、金某某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段某某、苏某某、金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金某某、于某某、郭某某、程某某敲诈勒索私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其中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金某某多次敲诈勒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以威胁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密山法院依法判处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高某某等人恶势力集团犯罪一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密山法院审理的第二起涉恶犯罪案件。

来源:鸡西日报
作者: 编辑:陈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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