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发时间:
2008-05-26
|
|
东北网鸡西5月26日电 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0级特大地震以来,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捐物,向灾区人民奉献爱心。为保护社会各界捐赠热情,促进捐赠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和国家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支援灾区募捐活动在市支援灾区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除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
二、社会各界对地震灾区奉献爱心,捐赠款物,可直接向市、区、县(市)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会捐赠或者将捐款汇入其公布的制定银行账号。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灾区捐赠款物,可在本部门、本单位、本村(社区)内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并于募捐活动结束后2日内,将接收捐赠的款物交付市、区、县(市)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会,并由接收捐赠的机构开具收据。
三、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会对接收捐赠的款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和国家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四、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会应当及时将接收捐赠的款物在媒体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五、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捐赠款物的审计、监察,对捐赠款物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5月24日
|
|
来源:
东北网
|
作者:
|
编辑:
谢添慧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