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鸡西7月18日电 哈尔滨市2008年度特殊慢性病申报将于7月22日正式启动。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此次申报病种在去年8种病种的基础上增加了5种。据了解,目前,哈尔滨市有1.3万人正在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补贴,按规定,这部分人员实行两年一复查,此次不需进行申报。
申报范围
据悉,此次申报范围包括:参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2008年度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诊断标准的人员(不包括离休人员、缴费不满12个月处于等待期的参保人员和哈政综[2007]29号文件规定的参保不满一年的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申报病种
包括:⑴高血压合并症;⑵脑血管意外偏瘫(脑出血或脑梗塞);⑶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或合并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⑷糖尿病(合并四肢动脉病变、肾病或视网膜病变);⑸肝硬化失代偿期;⑹血液(腹膜)透析门诊治疗;⑺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⑻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⑼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衰);⑽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三级);⑾肝豆状核变性;⑿系统性红斑狼疮;⒀精神分裂症(慢性期)。其中,后五项是在去年的基础上新增的病种。
补贴标准
据介绍,符合上述病种的,经体检合格后,补贴待遇标准为:享受⑴⑵⑶⒀病种补贴待遇的人员,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季度补贴450元;享受第⑷⑸⑹⑺⑻⑼⑽⑾⑿病种补贴待遇的人员,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季度补贴600元。享受两种以上特殊慢性病病种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按每季度600元予以补贴。
申报材料
本人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与本人病情相关的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和相关辅助材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无住院病历者,可提供门诊病历和相关辅助材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查询途径
各体检医院;哈尔滨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www.hrblss.gov.cn);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电子触摸屏。
申报注意事项
申报前需了解标准:参保患者应对照“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诊断标准”核对本人病情,不符合诊断标准或病情较轻的,如申报后体检不合格,将增加个人体检费用负担,因此,申报时应慎重。
异地安置可以申报:参加哈尔滨市医疗保险并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人员,可携带相关资料到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进行申报并参加体检,也可通过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www.hrblss.gov.cn)进行申报,体检时间及体检医院在网上查询。
暂时停保申报正常:由于欠缴医疗保险费暂时停保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正常程序进行申报,经体检合格的人员待单位或个人补齐欠缴医疗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应的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补贴待遇。
精神病需病史病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患者家属需出具申报人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精神病史的病历(无病历者,需提供相关诊断检查资料,并经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会诊小组出具会诊诊断意见),到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进行申报。
体检有异议可复检:申报患者对体检结果有异议者,本人可于9月15日至20日期间到申报医院申请复检。由市特殊慢性病鉴定专家委员会对申请复检人的病情进行复检,复检费由申请复检人先行垫付,经复检合格者,退回复检费,不合格者,复检费由复检人自付。
享受医保不需体检: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患者不参加申报和体检。于9月1日至15日期间,携带本人身份证、血液(腹膜)透析证或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证、医保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由定点治疗医院医保办统一到市医保中心一楼5号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并从10月1日起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