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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率先出台发展中医药条例
 签发时间 2008-08-25

  东北网鸡西8月25日电 记者24日从黑龙江省卫生厅了解到,《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今后,中医药医疗从业人员可以到药品零售企业坐堂行医,中医药医疗从业人员执业和申办医疗机构不受年龄限制。此条例为全国首部出台的发展中医药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共分8章62条,对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扶持措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与1998年颁布的《黑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相比,新增条目30条,修改或完善23条。

  条例明确,“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实行同行评议制度”,“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促进中医药行业协会建设,指导中医药行业协会的活动,并将适宜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

  条例规定,“中医药价格标准的确定,应当根据中医药特色,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技术劳务价值”。在中医药人才成长的特点和中医药传统的服务模式方面,规定了中医药医疗从业人员可以到药品零售企业坐堂行医,中医药医疗从业人员执业和申办医疗机构不受年龄限制。并结合中医、中药不分家的特点,对中医医疗机构使用院内制剂使用放宽了限制。

  条例突出强化了政府责任,把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投入,每年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在制定有关中医药政策时,应当征求同级中医药行政部门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履行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法定职责的,不得给予各项奖励,并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来源: 东北网
作者: 姚国峰 杜筱 编辑: 谢添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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